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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發行優先股開閘在即 平安集團或先行試點

  • 發佈時間:2014-09-19 09:02:38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恒

  據消息,就保險公司發優先股事宜,保監會將公開徵求意見。這是保險公司發行優先股的首張政策門票。

  據悉,保險公司和集團均可發行優先股,除符合證券監管部門規定的條件外,應當符合下列條件:開業滿三年;上一年末經審計的凈資産在10 億元以上;最近四個季度的分類監管為A 類或B 類;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制定了完整健全的三年資本規劃,且得到有效實施;近兩年未受到過重大行政處罰,且沒有正在調查中的重大案件;及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等。

  報道稱,平安集團有意願先行先試,參與優先股的發行和投資。

  多位保險資管人士分析,優先股具有較強資本屬性。其清償順序在負債之後、沒有到期日、股息可以遞延,因此具有較強的吸收損失能力。其資本屬性較一般次級資本工具(如次級債)更強。

  去年底,國務院下發《關於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多家銀行已開始參與試點。相比股東注資、發行股票和次級債等常用融資手段,一位保險資管人士分析稱,優先股財務負擔輕,相對靈活,同時不影響控制權,也不會對資本市場構成衝擊。

  徵求意見稿顯示,保險公司發行優先股,可以採用公開發行方式,也可採用非公開發行方式。

  如果公開發行,應按照證券監管部門要求在證券交易所發行,並明確股息分配方式和股息遞延約定。

  保險公司非公開發行優先股,應當按照證券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向合格投資者發行。並且不得通過股息支付方式和股息率,向優先股股東轉移不正當利益,從而損害保險公司償付能力。

  優先股必須在發行5年後才可贖回,公司可以設定贖回條款。但只有在贖回後償付能力達標的前提下,才可贖回優先股。

  優先股還可設定利率跳升機制,但跳升幅度不得超過100BP,跳升的期間應當在發行五年後。

  此次徵求意見對優先股發行量有一定限制,即不得超過公司普通股股份總數的50%,優先股募集金額不得超過發行前凈資産的50%。

  目前保險公司外在融資模式主要包括:資本注入、發行股票、發行次級債。保險公司通過優先股籌資,可實現以更低成本提升償付能力。

  平安證券分析報告指出,最近10年間保險行業總資産增長超過9倍,年複合增長率24.8%。由於總資産增速與負債增速基本持平,因此過去10年保險行業年均負債增速在24%以上,而保險公司ROE 增速尚難達到這一增幅,2008年後資本短缺一直困擾保險公司。

  該報告介紹部分對衝優先股成本的方法。例如保險公司之間,或保險與銀行之間相互發行同等金額相同股息率的優先股,雙方不需要有資金往來,通過交易對衝,能解決成本問題。當然這種簡單模式可能會引發監管層的限制,但是如果有多家公司採用相互輪轉的發行方式,則能規避這一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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