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是否禁絕“三類股東”宜三思
- 發佈時間:2016-04-15 07:22:23 來源:新京報 責任編輯:閻明煒
是否有三類股東,顯然與擬IPO公司投資價值無必然關係。若認為它們的存在會令股權結構曖昧不清而增加風險,則可由投資者而不是監管者來表達嫌棄。
據媒體報道,監管層日前通知各家仲介機構,擬申報IPO的企業股東中有契約型私募基金、資産管理計劃和信託計劃的,按照證監會要求,其持有擬上市公司股票必須在申報前清理。這一清理行動,使得投資銀行界為之震動。
儘管有律師質疑證監會是否有許可權定擬IPO公司股東的身份,但顯然在現實的法制中,我們能夠接受證監會對公開發行政策的決斷。只是,政策的意旨應當明確,以便受監管者據此預期做出相應的行為調整,保證市場的穩定發展。
例如,有觀點認為這是由於當前排隊上市的公司過多,證監會有意清理一批。若説證監會要優中選優,淘汰一些股權結構較複雜的,本無可厚非。但這意味著此政策決定較注重近期效果,而不一定是長遠規劃。二者區別甚大,宜予以明確。
誠然,證監會在IPO中不樂見持股會、資管計劃一類的主體由來已久,這次不算忽然翻臉。但在當今的市場環境下,繼續“歧視”三類股東是否合適,值得討論。
首先,這似乎不符合註冊制的改革方向。現在註冊制雖然處於緩行階段,但讓市場而非政府做出決定的基本方向未變。緩行是為了監管者在“行政少一點,市場多一點”的道路上實現穩步過渡,而非無條件地賦予舊體制繼續滑行的時間。
而且,是否有三類股東,顯然與擬IPO公司投資價值無必然關係。若認為它們的存在會令股權結構曖昧不清而增加風險,則可由投資者而不是監管者來表達嫌棄。儘管實踐中,資管計劃、信託計劃有被用於IPO前突擊入股等灰色活動,但其本質上只是交易工具,且比代持之類更加規範,摒棄三類股東,也不足以倒過來杜絕腐敗。
簡單的清理三類股東,是未能理順一二級市場的邏輯關係的表現。現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允許開戶的非法人主體範圍甚廣,有信託計劃之類躍居十大流通股股東的上市公司數以十計。而二級市場中一致行動、對敲洗售等由於持股主體不透明帶來的風險決不弱于一級市場。故這種不一致的道理何在,應予説明。
畢竟,契約型基金和資管計劃並非遊走于黑暗森林中,它們由證監會下轄的基金業協會備案管理,並實行管理和託管分離。若能換取準生證,相信信託計劃也不會排斥接受備案。監管者對它們可加強資訊披露,但似不必以模糊的安全之名拒之門外。
這樣的清理,也不利於新三板和資管産品發展。證監會2013年的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規定,公司在新三板即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時不必清理三類股東(股份還原豁免),曾被視為一大制度創新亮點,也契合2013年《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後私募基金、資管産品的大發展。不過,新三板交投清淡,目前其主要競爭力之一仍然是作為上市前的訓練場。上百家新三板公司已經申報上市或進入上市輔導,面對這一蓬勃的新現象,不應簡單以老政策為擋箭牌。
一家公司的股權結構既然已獲得新三板認可、並作為公開掛牌公司已規範運作數年,交易所自然也可以不必在上市前對其股權結構多加狐疑。否則,公司掛牌新三板的價值就大為減損,對於多層次證券市場建設可謂是利空,三類股東在投資未上市公司時也會更感掣肘,不利於投資長遠目光的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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