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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賠償機制入手 健全資本市場民事賠償制度

  • 發佈時間:2015-12-16 07:16: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一帆  責任編輯:楊菲

  針對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擬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中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有關規定的決定(草案)》,證監會日前發文提出,要推動建立適應註冊制改革要求的民事賠償制度,有效保障投資者通過民事賠償訴訟獲得賠償,讓違法者付出高昂的成本和代價。

  這裡面至少包含兩層含義,一是建立完善的賠償機制,二是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

  首先是建立健全違法違規案件處理後的賠償機制,這是一項最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的制度。這裡也包含兩個層面:一是上市公司外部建立的保障制度。比如目前的“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在公共性的投資者損失方面可以提供強有力的物質賠償。其資金來源包括財政部一次性撥付註冊資金63億元,新股發行時申購資金凍結時産生的利息等。還有建議稱,可以廣開財路,從證券發行與交易中提取專項費用,或從證券交易的印花稅收入、佣金收入和國有股減持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或券商與證券投資基金繳納的年費,或接受社會捐款及從證券市場違法違規案件的行政罰款、刑事罰金、訴訟代理費、勝訴賠償款中提成等,作為投資者維權與損失補償基金,為投資者維權提供穩定充分的物質保證。

  再比如,投資者保護局的工作,一方面肩負起法律法規宣傳和投資者教育的職責,儘量將損失避免在發生之前,另一方面,在投資者因上市公司違規行為受到損失時,也可以提供及時有效的維權和專業的訴訟幫助,為投資者權益保護提供一個全方位服務平臺和場所。

  二是在上市公司內部建立相應的保障制度。一方面可以強制建立留存風險保證金制度、賠償或補償基金制度,關鍵時候用於補償投資者損失;另一方面,對公司董監高通過建立責任保險制度和忠誠保證保險制度加強學習和監管,通過薪酬制度改革和期權激勵,使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勤勉盡職、嚴格自律,減少違規行為發生。

  其次是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伴隨資本市場的成長,各種類型違規事件一直層出不窮。從綠大地、萬福生科的上市公司各種造假,到基金險資的老鼠倉,再到違規操縱市場價格的券商,資本市場各個環節都有違規案件發生,尤其今年以來,伴隨註冊制改革的逐步推進,各類型處罰不斷出現,處罰的力度也在不斷加大,這從證監會例行新聞發佈會上周周都有案件發佈以及處罰金額和刑事案件的數量增長可以看出端倪。

  筆者以為,從切實保護投資者權益角度以及整肅市場綱紀角度出發,也為降低後續監管成本考慮,在註冊制推進過程中應嚴刑峻法,對違規違法行為加大處罰力度,提高違規違法成本,令違規違法者三思而為,思而不敢為。唯如此,才能在市場各層次參與者中樹立敬畏之心,自覺約束行為,從而維護了各方權益。

  因而,建立適應註冊制改革要求的民事賠償制度,一方面是賠償機制的完善,一方面還包括對違規違法行為施以重拳,真正樹立公開公平公正的交易局面,為註冊制改革的順利推行打好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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