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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提高信披充分性將優化新股發行環境

  • 發佈時間:2015-11-12 17:26:07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王斌

  受訪券商人士認為,用及時透明的公開資訊替代“小道消息”,有助於中小投資者改變“追漲殺跌”的操作模式

  近期,證監會決定重啟IPO,同時按照以資訊披露為中心的監管理念,突出發行審核重點,調整發行監管方式,嚴格執行《證券法》明確規定的發行條件,將一部分基於審慎監管要求而增加的發行條件調整為資訊披露要求。具體説來,不再將“獨立性要求”和“募集資金使用”作為發行上市的門檻,相應調整並加強對有關資訊的披露要求。

  申萬宏源副總裁趙玉華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強化資訊披露並完善資訊披露抽查機制,對中小投資者形成利好。可促使資訊在市場中有效傳遞,有利於解決資訊不對稱問題,有利於中小投資者全面了解發行人資訊,自主判斷發行人的投資價值,做出合理的投資決策。”

  趙玉華表示,用及時透明的公開資訊替代“小道消息”,有利於促使中小投資者的市場行為更趨理性,不盲從、不跟風,有助於中小投資者改變“追漲殺跌”的操作模式,逐步樹立起價值投資的理念。

  此次新股發行改革,證監會進一步落實以資訊披露為中心的審核理念。強調發行人是資訊披露的第一責任人,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等仲介機構承擔核查把關責任,投資者自主判斷發行人投資價值,審核工作重點關注資訊披露的齊備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

  “強化資訊披露是建立約束機制的基礎,只有資訊披露完備、及時,才知道哪些方面需要進行約束和如何約束。加上監管機構的事中事後監管、仲介機構的持續督導等關於資訊披露的相關安排,有利於促進約束機制的執行。”趙玉華表示。

  中投顧問金融行業研究員邊曉瑜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資訊披露制度的強化,能提高上市公司透明度,有利於證券上市發行和交易價格的形成,為監管機構監管工作提供了便利,從而保障投資者的利益。

  目前,我國已經出臺了一系列涉及資訊披露的法律法規以及細則,但仍存在一些不足。趙玉華認為,目前我國上市公司資訊披露制度框架體系是全方位、多層次的,但還存在一些問題。首先,資訊披露的真實性比較欠缺。部分上市公司在資訊披露中存在過度包裝、粉飾財務資訊等問題。

  其次,在資訊披露制度設計時,要處理好強制性資訊披露與自願性資訊披露的邊界問題,妥善處理好資訊披露的“充分性”問題。對於投資者而言,資訊並不是越多越好,關鍵要看資訊的品質和對價值判斷的關聯度。

  “為維護好資訊披露相關制度的落實,上市公司首先要充分重視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規範運營,健全企業內部控制制度、風險管理制度、財務會計制度等,切實做到規範化運營管理。同時企業的董監高及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要加強對資訊披露制度和要求的學習,提高對資訊披露持續性的認識,力求克服隨意性。”趙玉華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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