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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9日 星期四

關於進一步加強主辦券商規範執業的通知

  • 發佈時間:2015-09-17 15:44:08  來源:中國網財經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王文舉

  各主辦券商:

  為進一步規範主辦券商執業行為,督促主辦券商強化合規意識,提高推薦、做市和持續督導等各項業務的執業品質,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準確、及時披露主辦券商基本資訊。主辦券商基本資訊是掛牌公司、投資者以及我司及時了解、掌握主辦券商情況的基礎,主辦券商應嚴格按照《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管理細則(試行)》的規定,及時、準確披露公司基本情況和業務人員等資訊。同時,為保證推薦掛牌申請文件及時受理和審查,主辦券商應在提交推薦掛牌申請文件時,確保項目小組人員和內核人員已在我司BPM系統中披露,符合《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推薦業務規定(試行)》的要求。

  二、關注報送材料的合規性,提高申報材料品質。主辦券商有責任確保申報材料的完備合規,應按照《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推薦業務規定(試行)》、《掛牌審查一般問題內核參考要點(試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細則(試行)》等規定,輔導並督促擬掛牌公司、掛牌公司提高申報材料品質,嚴格執行我司有關申報材料格式指引、業務指南的規定。對於頻繁出現文件不齊備、格式不符要求的不規範行為,將納入主辦券商執業評價考核體系。

  三、規範履行做市報價義務。做市商應按照《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轉讓細則(試行)》的要求,依法合規履行做市報價義務,防止出現未及時更新報價、開盤未報價、未達到75%雙向報價時間等問題發生。做市商應進一步完善做市相關技術系統,加強風險防範和風險控制,規範交易員的報價行為,提升交易申報品質和效率,切實發揮組織市場交易、平抑市場價格波動的功能。

  四、加強客戶交易行為管理。主辦券商應按照《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管理細則(試行)》及《證券公司從事經紀業務自律承諾書》的要求,設立並完善交易監控系統,加強客戶轉讓行為監督,防範違規轉讓行為。主辦券商在發現投資者存在異常交易行為時,應及時告知、提醒投資者;對於可能嚴重影響正常交易秩序的異常交易行為,採取拒絕接受委託等必要措施,並及時報告我司。主辦券商應指定專人負責與我司對接處理客戶異常交易行為。主辦券商應我司要求調查或協助調查指定事項時,應勤勉盡責地開展工作。主辦券商在配合我司對投資者採取自律監管措施時,應當及時向投資者説明違規事實,講解相關業務規則,對其進行合規教育,對於投資者拒不配合,無法提交材料的,應主動向我司提交相關書面報告。

  五、切實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做好推薦及持續督導工作。主辦券商應按照《掛牌審查一般問題內核參考要點(試行)》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內部審核工作管理。防止發生應披露未披露、應核查未核查、應發表意見未發表意見或雖發表意見但意見與事實嚴重不符等問題。出現上述情形的,我司將採取暫緩審查或終止審查,直至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的自律監管措施。

  主辦券商應按照《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持續督導工作指引(試行)》,勤勉盡責開展持續督導工作,保證掛牌公司資訊披露及時、準確、完整。對於因主辦券商未勤勉盡責而導致出現資訊披露錯誤的,除納入主辦券商執業評價考核體系外,還會視情節輕重採取相關自律監管措施。

  主辦券商應全面開展自查工作,系統梳理和規範推薦掛牌、做市、資訊披露、提供股票發行和並購重組服務等業務流程,及時發現並反饋從業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並針對已經出現的違反本通知要求的行為及時採取整改措施。各主辦券商應根據上述自查要求形成自查報告,于2015年10月30日前,通過我司BPM系統上傳至我司機構業務部。下一步我司將加強主辦券商執業品質監控,對違反業務規定的行為,及時發現、及時糾正、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抄報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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