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佈加強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徵求意見稿
- 發佈時間:2015-04-24 16:58: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新網4月24日電 據證監會官方微網志消息,證監會今日發佈《關於加強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意見》分為五個部分:一是總體要求。二是規範各類市場主體行為,分別對非上市公眾公司、仲介機構、自律組織等提出具體要求。三是掛牌公司監管,對監管各方的職責作了劃分,行政監管機構和自律組織各司其責。四是不掛牌公司監管。五是監管協調,建立健全監管協作和資訊共用機制,以及重大風險和突發事件處置機制等。
為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要求,加強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推動資本市場改革和監管轉型,鼓勵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支援中小微企業發展,4月24日,中國證監會就《關於加強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國務院《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國務院決定》)發佈後,證監會按照監管轉型要求,充分發揮市場自律監管的作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般轉系統)建設取得了很大進展,目前,全國股轉系統總體運作良好,市場規模和影響力不斷擴大,全國股轉系統支援中小微企業發展的積極效應正在得到市場各方的認可。
對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是證監會重要的監管職責,全國股轉系統掛牌公司是非上市公眾公司的重要組成部分,證監會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決定》,研究制定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祛》(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及相關配套規則,指導全國股轉系統完善了掛牌公司自律規定,初步形成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的制度體系。
《意見》定位於貫徹落實《管理辦法》,加強對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規範各類市場主體行為,明確監管系統內部職責分工,提高監管協同性和有效性。
《意見》分為五個部分:一是總體要求。二是規範各類市場主體行為,分別對非上市公眾公司、仲介機構、自律組織等提出具體要求。三是掛牌公司監管,對監管各方的職責作了劃分,行政監管機構和自律組織各司其責。四是不掛牌公司監管。五是監管協調,建立健全監管協作和資訊共用機制,以及重大風險和突發事件處置機制等。
《意見》厘清自律監管與行政監管關係,明確提出自律監管與行政監管都是市場監管的重要方式,兩者不得相互替代、不得缺位越位。行政監管機構和自律組織要歸位盡責,依照法律法規對非上市公眾公司履行行政執法和自律監管職責。同時,強調發揮全國股轉系統的自律監管作用,能夠通過自律、市場、公司自治解決的事項,行政力量原則上不介入。規範行政監管工作,切實做到"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
《意見》對非上市公眾公司、仲介機構、自律組織等市場主體提出了規範要求,力求建立健全自律監管、仲介督導、社會監督為一體的市場約束機制,強化各類市場主體的合規意識和法律責任。非上市公眾公司作為資訊披露第一責任人,要嚴格履行資訊披露義務,承擔法律責任。主辦券商等仲介機構要勤勉盡責、誠實守信,嚴格履行法定職責,遵守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範,對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全國股轉系統要制定完善自律監管規則體系並組織實拖,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健全資訊公開工作機制,提高透明度。
《意見》劃分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職責。證監會牽頭抓總,負責制定監管規則,指導、協調全國股轉系統和派出機構的監管工作。全國股轉系統履行掛牌公司自律監管責任,負責對掛牌公司資訊披露進行監督,執行申請文件申報即披露、即擔責制度,發現申報不實的,採取自律監管措施或提請查處:制定掛牌公司治理準則等。同時,全國股轉系統作為市場參與主體,也是行政監管的對象,應當嚴格履行職責,接受證監會監管。派出機構作為日常監管的執法主體,承擔事中事後監管職責,負責對掛牌公司開展非現場監管,不作例行現場檢查,堅持"底線監管"思維,以問題和風險為導向,根據發現的違法違規線索啟動現場檢查。按照《國務院決定》對涉嫌欺詐、虛假披露、內幕交易及操縱市場的違法違規行為採取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另外,派出機構要依託盤融監管協作機制,密切與全國股轉系統、地方政府等有關各方等溝通協作,做好風險處置和維穩工作。
《意見》明確要做好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與仲介機構監管的銜接。證監會對參與全國股轉系統相關業務的仲介機構實施監管,通過檢查、考核、誠信管理等制度安排,落實仲介機構法律責任。全國股轉系統會同中國證券業協會等單位,監督主辦券商從事全國股轉系統相關業務的執業行為,發現主辦券商涉嫌違反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的,採取自律管理措施,並報告證監會;建立完善對仲介機構從事相關業務的自律管理及執業評價制度;做好對主辦券商的培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