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5月30日訊 股轉公司5月27日在官網發佈“關於金融類企業掛牌融資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了金融類企業掛牌融資相關標準,其中對私募機構掛牌融資新增8個方面的掛牌條件,通知具體內容如下:
為落實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總體要求,更好地服務創新型、創業型、成長型中小微企業,有效降低杠桿率和控制金融風險,提升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全國股轉公司)就金融類企業掛牌融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於金融類企業的掛牌準入標準
(一)“一行三會”監管的企業
對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監管並持有相應監管部門頒發的《金融許可證》等證牌的企業(以下簡稱“一行三會”監管的企業),按現行掛牌條件審核其掛牌申請,對其日常監管將進一步完善差異化的資訊披露安排。
(二)私募機構
全國股轉公司在現行掛牌條件的基礎上,對私募基金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私募機構)新增8個方面的掛牌條件:1.管理費收入與業績報酬之和須佔收入來源的80%以上;2.私募機構持續運營5年以上,且至少存在一支管理基金已實現退出;3.私募機構作為基金管理人在其管理基金中的出資額不得高於20%;4.私募機構及其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不屬於中國證券基金業協會“黑名單”成員,不存在“誠信類公示”列示情形;5.創業投資類私募機構最近3年年均實繳資産管理規模在20億元以上,私募股權類私募機構最近3年年均實繳資産管理規模在50億元以上; 6.已在中國證券基金業協會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機構,併合規運作、資訊填報和更新及時準確;7.掛牌之前不存在以基金份額認購私募機構發行的股份或股票的情形;募集資金不存在投資滬深交易所二級市場上市公司股票及相關私募證券類基金的情形,但因投資對象上市被動持有的股票除外;8.全國股轉公司要求的其他條件。
(三)其他具有金融屬性企業
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典當公司等具有金融屬性的企業(以下統稱其他具有金融屬性企業)大多處於新興階段,所屬細分行業發展尚不成熟,監管政策尚待進一步明確與統一,面臨的監管形勢錯綜複雜,行業風險突出。在相關監管政策明確前,暫不受理其他具有金融屬性企業的掛牌申請。對申請掛牌公司雖不屬於其他具有金融屬性企業,但其持有其他具有金融屬性企業的股權比例20%以上(含20%)或為第一大股東的,也暫不受理,對已受理的,予以終止審查。
二、關於新老劃斷的處理措施
對“一行三會”監管的企業、私募機構、其他具有金融屬性企業(包括申請掛牌公司雖不屬於其他具有金融屬性企業,但其持有其他具有金融屬性企業的股權比例20%以上(含20%)或為第一大股東的)處於新申報、在審、已取得掛牌函、已掛牌等不同階段,全國股轉公司採取以下新老劃斷處理措施:
(一)新增申報的處理
對“一行三會”監管的企業,繼續執行現行掛牌條件,正常受理。對私募機構,符合新增掛牌條件,正常受理。對其他具有金融屬性企業,在相關監管政策明確前,暫不受理。
(二)在審企業的處理
對“一行三會”監管的在審企業,按正常程式審查,因暫停審查而致財務報表過期的,經補充審計報告後,繼續審查。對在審的私募機構,須按新增掛牌條件審查,因暫停審查而致財務報表過期的,應在本通知發佈之日起1年內按新增掛牌條件補充材料和審計報告,如符合新增掛牌條件的,繼續審查。對其他具有金融屬性的在審企業,採取終止審查措施,待相關監管政策明確後,重新申報。
(三)已取得掛牌函的處理
已取得掛牌函的“一行三會”監管的企業,按正常程式辦理後續掛牌手續。已取得掛牌函的私募機構,須按照新增掛牌條件重新審查,如符合新增掛牌條件的,可辦理後續掛牌手續;如不符合新增掛牌條件的,應在本通知發佈之日起1年內進行整改,整改後符合新增掛牌條件的,可辦理後續掛牌手續,否則將撤銷已取得的掛牌函。對已取得掛牌函的其他具有金融屬性企業,終止掛牌手續,撤銷已取得的掛牌函,待相關監管政策明確後,重新申報。
(四)掛牌企業的處理
已掛牌的“一行三會”監管的企業,按監管規定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已掛牌的私募機構,應當對是否符合本通知新增掛牌條件(第二項、第三項和第七項除外)進行自查,並經主辦券商核查後,披露自查整改報告和主辦券商核查報告。不符合新增掛牌條件的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和第八項的,應當在本通知發佈之日起1年內進行整改,未按期整改的或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將予以摘牌。已掛牌的私募機構發行股票(包括發行對象以其所持有該掛牌私募機構所管理的私募基金份額認購的情形),發行對象已完成認購的,可以完成股票發行備案並辦理新增股份登記手續。已掛牌的其他具有金融屬性企業不得採用做市轉讓方式,但本通知發佈前已採用做市轉讓方式的除外。
三、關於資訊披露及監管的要求
(一)掛牌準入的差異化資訊披露要求
1.“一行三會”監管的企業。應結合相關指標的分析以及內控措施等充分揭示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及其他風險等;應披露業務監管的相關情況,包括但不限于監管層級安排,監管的主要思路及具體措施;應披露與業務開展相關的情況,包括但不限于業務符合現行規定和監管要求的情況,業務的風險控制具體制度安排及相應措施;應披露報告期內監管指標情況,並分析波動原因以及是否符合監管標準等。
2.私募機構。應披露:管理模式相關的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管理模式;設立及日常管理相關的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存續基金的基本情況;基金投資相關的情況,包括但不限于投資項目的遴選標準、投資決策體系及執行情況;項目退出相關的情況,包括但不限于累計已退出項目數量、累計已退出項目的投資總額;基金清算相關的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名稱、存續時間、實繳金額、清算原因、清算進展、基金及申請掛牌公司收益情況;財務資訊相關的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報告期內收入來源、收入確認方法、收入和成本(費用)結構,收入、成本(費用)等應與業務內容相匹配等。
(二)掛牌期間的差異化資訊披露及監管要求
1.已掛牌的“一行三會”監管的企業。應當按照相關監管機構的規定合法規範經營;切實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做好風險防控工作;在此基礎上,可以進行股票發行、並購重組等業務。
2.已掛牌的私募機構。對監管和資訊披露提出以下4個方面的要求:(1)股票發行,每次發行股票募集資金的金額不得超過其發行前凈資産的50%,前次發行股票所募集資金未使用完畢的,不得再次發行股票募集資金;不得以其所管理的基金份額認購其所發行的股票;募集資金不得用於投資滬深交易所二級市場上市公司股票及相關私募證券類基金,但因投資對象上市被動持有的股票除外;(2)規範運作,應當建立受託管理資産和自有資金投資之間的風險隔離、防範利益衝突等制度;作為基金管理人在其掛牌後新設立的基金中的出資額不得高於20%;(3)涉及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的並購重組,如收購人收購掛牌公司的,其所控制的企業中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應當承諾收購人及其關聯方在完成收購後,不以重大資産重組的方式向掛牌公司注入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相關的資産;(4)資訊披露要求,應當披露季度報告,在定期報告中充分披露在管存續基金的基本情況和項目投資情況等。
3.已掛牌的其他具有金融屬性企業。應當披露季度報告,在定期報告披露中,合法合規經營、監管指標、主要財務數據,風險因素及其風險防控機制等方面的披露口徑,與申請掛牌準入的披露口徑保持一致。
不屬於其他具有金融屬性企業的掛牌公司,其募集資金不得用於參股或控股其他具有金融屬性的企業。
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王文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