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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産品無風險?不能亂喊!(經濟聚焦)

  • 發佈時間:2016-01-07 07:57:38  來源:人民網  作者:李心萍  責任編輯:鄭嵐予

  國家標準委、中國人民銀行5日聯合發佈了《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服務規範》《銀行業産品説明書描述規範》等9項金融服務推薦性國家標準。此次發佈的國家標準是金融行業完成的首批服務類國家標準,將於6月1日起實施。

  當前,我國銀行理財産品總規模已超15萬億元,約佔資産管理市場總規模的1/3,面對這樣一個發展潛力與爭議並存的市場,新國標能帶來哪些改變呢?

  無證據,理財産品不得出現“業績優良”“名列前茅”“最大”等表述

  理財産品紛繁蕪雜,看不懂、怕受騙是消費者的第一感觸,來看看新國標有哪些説明?

  針對虛假宣傳,首先“理財産品的名稱應恰當反映産品的屬性,避免帶有誘惑性、誤導性和承諾性的稱謂。”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服務規範》起草組有關負責人對記者介紹道。何為理財産品的屬性呢?按照新國標,理財産品可分為保證收益型和非保證收益型。其中,非保證收益型理財産品又分為保本浮動收益型和非保本浮動收益型。“尤其是非保證收益型理財産品,銀行不應使用易引發爭議的模糊性語言。”

  其次,在宣傳材料上,“在沒有客觀證據的情況下,‘業績優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價值’‘首只’‘最大’‘最好’‘最強’‘唯一’等誇大過往業績的表述不得出現。”該負責人介紹説。此類要求在新國標中一共有5大項12小項,還包括:不得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與産品風險收益特性不匹配的表述;當出現收益率或收益區間時,須以醒目文字提醒客戶“測算收益不等於實際收益,投資須謹慎”等。

  此外,在資訊披露上,商業銀行應按約定進行資訊披露,同時當理財産品投資顧問、産品投向發生變化,或出現訴訟、重大風險事件等情況時,還應發佈臨時報告。

  銀行中途自行調整理財産品服務收費須經客戶同意

  除了虛假宣傳,收費陷阱是消費者對理財産品的另一大擔憂。“對此,我們提出一是要在合同中明示,二是當出現由於國家政策規定須統一調整收費標準和方式時,商業銀行須及時告知客戶。然而,當商業銀行由於自身業務發展需要調整收費時,對已簽訂合同的,商業銀行應獲得客戶同意才能調整。” 起草組有關負責人説。

  提到合同明示,很多消費者抱怨銀行産品的説明書又澀又長,關鍵資訊往往隱藏在晦澀的專業術語中,説是明示實為“暗示”。

  對此,《銀行業産品説明書描述規範》給出了系統規範。據國標委有關負責人介紹,《銀行業産品説明書描述規範》明確了産品説明書應包括的36種實質性要素,如客戶群、服務費用、預期收益、風險分析等,並對産品憑據、預期收益、服務費用及它們的改變期限作出了詳細規定。“我們希望通過標準的規範,使得購買者能更加全面、客觀地了解銀行産品的使用、收益和風險等資訊,將看不見、摸不著的銀行産品以清晰透明、統一規範的産品説明書形式呈現給客戶,充分保障客戶知情權。”

  標準是政府管理和市場自律的重要手段

  有關理財産品的相關規定此前並非空白,此番出臺相應的國家標準有何意義呢?

  起草組有關負責人解釋道,目前有關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相關規定分散在多部法律法規中,且各項法律法規的出臺時間從2005年跨越至2014年,時間間隔較久。“本次新國標可以説是監管層各項制度的系統化、精簡化,是有關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服務的綜合性規範描述。”

  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范一飛指出,標準是政府管理和市場自律的重要手段,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已將服務業作為與水、能源等並列的八大標準化領域之一,作為典型的民生服務業,此次系列標準的發佈符合國際趨勢。范一飛同時呼籲各金融機構應自覺地用標準來規範服務,防範風險,不斷提高金融産品和服務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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