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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稱奶茶妹妹有權分享劉強東2600萬股股權收益

  • 發佈時間:2015-08-18 08:43:12  來源:新華網  作者:王芳  責任編輯:楊菲

  奶茶妹已經將自己未來婚姻的命運與劉強東的股票期權計劃捆綁在一起了,可以説,這對夫妻與京東基本上是“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關係。

  近日,一則有關劉強東的消息在網路上廣為流傳,即京東董事會今年5月批准針對劉強東的一項為期10年的薪酬計劃。

  筆者看到不少媒體將此消息解讀為,這是劉強東在與“奶茶妹”章澤天結婚前保全自己26億元的財産。當看到滿天飛的段子之後,筆者對如此歪曲這一財經新聞的含意實在感到不能再沉默了,想説説此消息背後所涉及的法律問題。

  給股權不是給錢,劉強東未來發財或“窮光光”皆可能

  劉強東未來10年獲得2600萬股京東A級普通股的行權機會,不是説他發財了,也不是説他婚前獲得多少錢,而是意味著他現在一分錢都沒有,未來可能發財,也可能變得“窮光光”。首先,我們需要弄清楚股票期權是什麼?而行權又是什麼意思?

  股票期權是許多上市公司為了激勵高管努力為企業創造價值的一種薪酬制度,用通俗的話來説,就是公司董事會給高管一個在未來時間段以特定優惠價格購買本公司一定額度股票的權利。比如説,如果一個高管在一家上市公司服務滿5年,公司就給予他未來3年裏以每股10元的價格購買本公司10萬股股票的權利,而此時公司股票市場公開交易價可能是每股20元。那什麼是行權呢?其實就是説如果給了高管這份權利,剩下的就看你本人用不用了,如果你掏錢按每股10元的價格買了,這就叫行權,將來你再按市場價出售,你就賺錢了。

  劉強東如果是在結婚前獲得2600萬股的行權機會,並不是意味著他就有了很多錢,而是説如果將來京東在美國的股票價格高,並且高過了董事會授予他的行權價格,劉強東行權了再出售,才可能獲益賺錢。

  強哥的薪酬計劃或是董事會刻意所為

  筆者查詢了一下京東官網,京東官網2015年8月7日披露的第二季度財務報告中,其中有對於劉強東薪酬計劃的説明。筆者翻譯過來就是:京東董事會於今年5月批准針對劉強東的一項為期10年的薪酬計劃。根據該計劃,劉強東在計劃規定的10年內,每年基本工資為1元,且沒有現金獎勵。這一薪酬計劃之外,還有一項是股權激勵計劃。根據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劉強東已被授予2600萬股普通A股股權,相當於公司所有流通股的0.9%。劉強東獲得的這筆股權每股執行價格為16.70美元,相當於每股ADS價格(American Depository Share,即美國存托股票價格)為33.4美元。在該10年期限內,公司不得再向劉強東授予額外股權。

  那劉強東到底是賺了還是賠了呢?筆者查詢了一下,在寫作此文時,京東的美國存托股票8月10日收盤價格是每股30.06美元,而劉強東本人獲得的行權價是33.4美元,可這兩天京東的股價是30美元,這意味著劉強東2600萬股股票期權分文不值,如果此時劉強東行權,他只會賠錢。

  筆者推斷,之所以京東董事會推出這一薪酬計劃,是想將劉強東的個人命運與京東的未來發展緊緊捆綁在一起,劉強東將來只有將京東做大做強,讓京東股價大漲,他本人在未來10年才可能獲取行權收入,否則,如果京東股價下跌,他不光未來10年幾乎沒有收入,説不定還要吃奶茶妹的軟飯。

  雖然在美國,科技上市公司中對高管實行年薪1元的薪酬計劃並不罕見,像喬布斯在擔任蘋果CEO期間就是每年僅拿1美元工資,但我還是要讚一下劉強東的勇氣。反過來,奶茶妹明明知道“強哥”鋌而走險,將個人命運押給京東,但她仍然義無反顧地嫁給“強哥”,這也許就是真愛。

  曾有婚前獲股票期權,行權産生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産的判例

  雖然我一向不願意評價個人隱私和家庭問題,但關於人們特別操心的劉強東2600萬股行權後所獲得的收益到底是他的婚前個人財産還是夫妻共同財産的問題,我還是想從專業視角談談股票期權財産性質的共性問題。

  筆者認為,雖然劉強東與奶茶妹結婚時間不明,但即使此股票期權是他結婚前獲得的,那麼,未來行權産生的收益仍然很可能是夫妻共同財産。第一個依據是廣東省高院就一起涉及到婚前股票期權行權收益分割案件的正式答覆。

  筆者查詢到,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有一個“粵高法民一復字(2009)5號批復”,內容涉及一起夫妻離婚案,男方婚前獲得所在公司股票期權計劃525000股,後來結婚。婚內男方本可以選擇行權,但他沒有,結果離婚後他分三次將股票全部行權,而且獲得經濟收益50萬元。前妻得知此事到法院提起離婚後財産糾紛訴訟,要求分割前夫離婚後行權獲得的收益。

  中級人民法院請示省高院,高院回復説:男方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權,是公司作為一種激勵機制而賦予員工有條件地購買本企業股票的資格,並非具有確定價值的財産性權益。該期權要轉化為可實際取得財産權益的股票,必須以員工在公司工作時間的積累為前提條件。在二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方的部分股票期權可行權並獲得財産權益。雖然男方是在離婚後才行使股票期權,但無法改變其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可以行使部分期權並獲得實際財産權益的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男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可通過行使股票期權獲得的該部分股票財産權益,屬於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産性收益,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産。

  由此,筆者可以説,劉強東雖在結婚後每年工資只有1元,但他的勞動價值表現在京東股票價格的增長上,所以,如果不考慮股票期權是否還有其他具體因素,如果未來他行權,無論是婚姻期間還是離婚後行權,行權2600萬股的收益都很可能是夫妻共同財産。

  不管何時行權,收益都是夫妻雙方的

  此外,還有一個依據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及解釋三。《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産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産”: (一)一方以個人財産投資取得的收益(編者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共列出三項,此處僅引用第一項);第十二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智慧財産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産性收益。

  另外,《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産在婚後産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産。

  通讀以上法條,不用筆者再解釋,各位已經明白了,婚姻法對於股票等財産性質的認定,主要是看高管們所獲得的期權收益是不是來源於他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勞務付出,而不是看他何時行權。

  總之,如果假定京東董事會授予劉強東的股票期權計劃沒有附加其他特定條件,也沒有考慮到他的歷史貢獻,僅從財務年報中看到的簡單行文來分析的話,結論就是:如果劉強東是在結婚後獲得2600萬股的股票期權計劃的,那麼未來行權收益應該是夫妻共同財産;如果劉強東是在結婚前獲得2600萬股股票期權計劃的,那麼未來行權收益還應該是夫妻共同財産。

  注意,此處沒有區分他行權是用個人財産行權,還是用夫妻共同財産行權,僅僅只是談了出售股權收入減去行權本金後的所得收益。其實,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權計劃實際是比較複雜的,筆者曾代理的一個涉及到股票期權的離婚案件,當時法官從上市公司調取回來的股票期權方案文件厚厚一摞,在人力資源部門的解釋下才弄明白好多條款。有諸多高科技上市公司在授予高管股票期權計劃時附有諸多條件,例如是鋻於高管歷史貢獻而給期權,還是要求未來任職服務滿一定時間才給期權,還包括行權者是用個人財産行的權,還是用夫妻共同財産行的權,這些條件都會影響到行權收入的性質判斷。如果劉強東的股票期權計劃還有諸多內在因素,那這結論就不一定了,在此就不一一分析了,省得把讀者弄暈了。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一是奶茶妹已經將自己未來婚姻的命運與劉強東的股票期權計劃捆綁在一起了,可以説,這對夫妻與京東基本上是“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關係;二是 2600萬股期權婚前沒實現啥價值,“強哥”自然也沒有什麼婚前轉移財産的必要,這是讀者對消息的誤解,與其我們來操心他的婚姻財産保護計劃,還不如大夥兒一起去喝奶茶吧。

  (作者係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家族辦公室”團隊負責人,私人財富管理及財富傳承專業律師;本文出自微信公眾號“王芳律師家族辦公室法律團隊”,有刪改,標題為編輯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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