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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關注的股票期權熱點問題(三)

  • 發佈時間:2015-03-10 00:26:11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1、要參與股票期權交易就要開立衍生品合約賬戶,那投資者需要具備哪些開戶條件?(以下答覆由中國結算提供)

  投資者應是具備從事股票期權交易主體資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其中,自然人開戶須是年滿十八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投資者須以真實、合法的身份開戶,保證資金來源的合法性,還應保證所提供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身份證及其他有關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

  同時,投資者要參與股票期權交易,還要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期權試點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指引》規定,滿足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準入條件,並經過期權經營機構適當性綜合評估。

  個人投資者參與股票期權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開戶時託管在其委託的期權經營機構的證券市值與資金賬戶可用餘額(不含通過融資融券交易融入的證券和資金),合計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

  (2)指定交易在證券公司6個月以上並具備融資融券業務參與資格或者具備6個月以上的金融期貨交易經歷;或者在期貨公司開戶6個月以上並具有金融期貨交易經歷;

  (3)具備期權基礎知識,通過上交所認可的相關測試;

  (4)具有相應的上交所認可的期權模擬交易經歷;

  (5)具有相應的風險承受能力;

  (6)不存在嚴重不良誠信記錄,不存在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上交所業務規則禁止或者限制從事期權交易的情形;

  (7)上交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普通機構投資者參與股票期權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開戶時託管在其委託的期權經營機構的證券市值與資金賬戶可用餘額(不含通過融資融券交易融入的證券和資金),合計不低於人民幣100萬元;

  (2)凈資産不低於人民幣100萬元;

  (3)相關業務人員具備期權基礎知識,通過上交所認可的相關測試;

  (4)相關業務人員具有相應的上交所認可的期權模擬交易經歷;

  (5)不存在嚴重不良誠信記錄和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上交所業務規則禁止或者限制從事期權交易的情形;

  (6)上交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2、我聽説參與股票期權交易還要交保證金,這個跟期貨保證金、融資融券説的擔保品一樣嗎?

  由於期權的賣方在買方要求行權時,要承擔買入或賣出合約標的的義務。因此,期權賣方必須按照一定規則繳納保證金,作為其履行期權合約的擔保。這與期貨、融資融券中的保證金/擔保品並不完全相同。其相似之處在於,都是作為交易參與者“履行義務”的擔保,並且根據市場情況的變化,保證金/擔保品數額可能被要求追加或降低。

  期貨交易中的保證金,買賣雙方都需要繳納,因為到期時買賣雙方都負有交割義務。融資融券中的擔保品,則是投資者向證券公司提交一定的資金或證券作為擔保,用於借入資金或證券。

  期貨和融資融券中的保證金具有杠桿意義,即投資者只需要繳納一定比例的保證金,即可進行更大金額的投資。其杠桿大小主要取決於保證金的收取比例。而期權交易中的保證金則與期權交易的杠桿沒有必然聯繫。

  3、我存放的股票期權保證金會不會被券商挪用?(以下答覆由中國結算提供)

  投資者交存的保證金屬於投資者所有,除下列可劃轉的情形外,期權經營機構不得挪用投資者保證金:

  (1)依照投資者的指示支付可用資金;

  (2)為投資者交存保證金;

  (3)為投資者支付期權合約權利金;

  (4)為投資者支付期權行權交收價款或者投資者未履約情況下的違約金;

  (5)投資者應當支付的佣金、費用或者代扣稅款;

  (6)根據中國結算業務規則以自有資金墊付投資者款項後,收回墊付的款項;

  (7)根據中國結算業務規則以自有證券通過投資者衍生品合約賬戶履行期權經營機構行權結算義務後,收回相應的行權資金;

  (8)轉回利息收入;

  (9)有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上交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4、我聽説期權交易還要限倉,這是怎麼回事?

  股票期權交易實行限倉制度,即對期權經營機構和投資者的持倉數量進行限制,規定投資者可以持有的某一標的所有合約的權利倉持倉最大數量和總持倉最大數量。期權經營機構、投資者對單個合約品種的權利倉持倉數量、總持倉數量、單日買入開倉數量,以及個人投資者持有的權利倉對應的總成交金額,均不得超過上交所規定的額度。

  5、如果有需要,持倉限額能申請提高嗎?

  投資者因套期保值需要提高限額的,可以通過委託的期權經營機構向上交所申請提高單個合約品種權利倉持倉限額、總持倉限額以及單日買入開倉限額。上交所根據市場情況以及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資信狀況、交易情況等,在正式受理申請後10個交易日內進行審核並予以答覆。

  上交所根據期權經營機構、投資者的申請,按照規定核定的持倉限額有效期為1年。在有效期內,期權經營機構、投資者未出現未按照申請用途使用持倉額度或者其他違規行為、也未向上交所申請調整其持倉限額的,上交所核定的持倉限額將以1年為週期自動續展。

  免責聲明:本欄目刊載的資訊僅為投資者教育之目的而發佈,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資訊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資訊做出決策。上海證券交易所力求本欄目刊載的資訊準確可靠,但對這些資訊的準確性或完整性不作保證,亦不對因使用該等資訊而引發或可能引發的損失承擔任何責任。更多內容敬請瀏覽上交所股票期權投教專區(http://edu.sse.com.cn/o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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