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9日,河北證監局網站公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18〕2號顯示,周永平買賣順網科技(300113.SZ)交易異常,且沒有合理解釋。周永平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和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
這起內幕交易牽涉到順網科技的獨立董事靳海濤。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描述,獨立董事靳海濤為內幕資訊知情人,內幕資訊敏感期內,周永平與靳某濤有手機通話聯繫。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16年4月20日下午,順網科技召開第三屆董事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2015年度利潤分配預案的議案》,擬以總股本292,419,328股為基數,每10股派發現金股利人民幣2.5元(含稅),計73,104,832元,同時擬以資本公積向全體股東每10股轉增13股。獨立董事靳某濤本人現場參加了此次董事會,並知悉公司2015年度的利潤分配預案。
順網科技2015年度利潤分配預案資訊是《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二項“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計劃”規定的內幕資訊,內幕資訊敏感期為2016年4月19日至2016年4月21日。靳某濤為內幕資訊知情人,靳某濤知悉內幕資訊的時間不晚于2016年4月20日。
周永平與靳某濤曾在同一家公司工作,內幕資訊敏感期內,周永平與靳某濤有手機通話聯繫。
“冉某霞”賬戶2012年10月30日開立於國信證券南通躍龍路營業部,下挂深圳股東賬戶015×××595。三方存管賬戶為6225×××2117。周永平與冉某霞為夫妻關係,周永平為“冉某霞”賬戶的實際控制人。
“冉某霞”賬戶交易“順網科技”股票前,2016年4月21日上午9點46分17秒,周永平使用手機與靳某濤打電話,時長24秒,當日上午9點50分,“冉某霞”賬戶開始委託買入順網科技股票,且是“冉某霞”賬戶首次買入順網科技股票,買入時點與內幕資訊敏感期和異常通話時點高度吻合,內幕交易特徵明顯,相關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周永平未能提供證據或合理説明排除其存在利用內幕資訊從事該交易活動。
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河北證監局決定:責令周永平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13.25萬元,並處39.76萬元罰款。
資料顯示,靳海濤,男,中國國籍。畢業于華中理工大學,獲得工學碩士學位。曾任賽格集團常務副總,全球策略投資基金特別代表,深圳市創新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2016年—至今,任前海方舟資産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且同時兼任中國基金協會創業投資基金主席,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理事,深圳市創業投資同業公會、深圳市私募基金協會、深圳市電子商務協會會長。靳海濤現為順網科技獨立董事。
《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為:禁止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利用內幕資訊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證券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為: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在內幕資訊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洩露該資訊,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為: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資訊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洩露該資訊,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
以下為處罰原文:
行政處罰決定書〔2018〕2號--周永平
當事人:周永平,男,1971年8月出生,住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周永平違反證券法律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提出了陳述、申辯意見,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周永平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資訊的形成過程
2016年4月19日,杭州順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網科技或公司)董事會秘書按照董事長指示研究2015年利潤分配方案。董事會秘書找財務經理和財務總監進行了研究。
2016年4月20日下午,順網科技召開第三屆董事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2015年度利潤分配預案的議案》,擬以總股本292,419,328股為基數,每10股派發現金股利人民幣2.5元(含稅),計73,104,832元,同時擬以資本公積向全體股東每10股轉增13股。獨立董事靳某濤本人現場參加了此次董事會,並知悉公司2015年度的利潤分配預案。
2016年4月22日,順網科技發佈2015年度利潤分配預案公告,公告預案與2016年4月20日召開的第三屆董事會第三次會議決議一致。
順網科技2015年度利潤分配預案資訊是《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二項“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計劃”規定的內幕資訊,內幕資訊敏感期為2016年4月19日至2016年4月21日。靳某濤為內幕資訊知情人,靳某濤知悉內幕資訊的時間不晚于2016年4月20日。
二、周永平內幕交易“順網科技”
(一)周永平與內幕資訊知情人的聯絡情況
周永平與靳某濤曾在同一家公司工作,內幕資訊敏感期內,周永平與靳某濤有手機通話聯繫。
(二)周永平控制“冉某霞”賬戶
“冉某霞”賬戶2012年10月30日開立於國信證券南通躍龍路營業部,下挂深圳股東賬戶015×××595。三方存管賬戶為6225×××2117。周永平與冉某霞為夫妻關係,周永平為“冉某霞”賬戶的實際控制人。
(三)周永平交易“順網科技”情況
“冉某霞”賬戶在敏感期2016年4月21日買入25,000股,成交金額2,059,231元,係周永平用自己手機下單。2016年5月3日賣出5,000股,賣出金額489,150元。經深圳證券交易所計算,違法所得金額為132,549.37元。交易資金來源於該賬戶賣出其他股份所得資金。
(四)周永平買賣“順網科技”交易異常,且沒有合理解釋
“冉某霞”賬戶交易“順網科技”股票前,2016年4月21日上午9點46分17秒,周永平使用手機與靳某濤打電話,時長24秒,當日上午9點50分,“冉某霞”賬戶開始委託買入順網科技股票,且是“冉某霞”賬戶首次買入順網科技股票,買入時點與內幕資訊敏感期和異常通話時點高度吻合,內幕交易特徵明顯,相關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周永平未能提供證據或合理説明排除其存在利用內幕資訊從事該交易活動。
上述違法事實,有詢問筆錄、順網科技董事會會議記錄簽字頁、電子郵件、通訊記錄、證券交易記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周永平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和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
周永平在陳述、申辯中提出:其一,購買“順網科技”股票的原因是基於自己分析和朋友分享的研究成果,且“順網科技”是眾人皆知的高成長績優股,市場上流傳著並購傳聞;其二,在與靳某濤打完電話即買入“順網科技”股票純屬巧合;其三,購買“順網科技”股票實質虧損,請求給予減輕處罰。
我局認為,周永平未提供合理説明或者提供證據排除其存在利用內幕資訊從事相關證券交易活動,周永平買賣“順網科技”股票是否虧損不屬於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責令周永平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132,549.37元,並處397,648.11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河北證監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河北證監局
2018年12月27日
(責任編輯:王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