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ST新梅召開年度股東大會,審議2015年度董事會工作報告等相關議案。此次股東大會的看點在於,*ST新梅原大股東興盛集團訴請限制舉牌方“開南幫”股東權利的一審判決已經做出——根據6月30日的判決,上海市一中院對興盛集團要求限制舉牌方股東權利的訴請不予支援。不過,根據*ST新梅最新公告的股東大會投票結果,公司對“開南幫”的持股表決權依舊未予承認,其理由是“截至計票時,王斌忠及上海開南賬戶組尚未提供任何監管部門出具的關於能夠證明其已改正違法行為的相關文件”。由此,圍繞上述事項,雙方在司法訴訟之外的“官司”還遠未了結。
限制“野蠻人”持股權利未獲司法支援
昨日晚間,*ST新梅(已暫停上市)公告當天的年度股東大會投票結果,全部八項議案均獲表決通過。對於備受關注的“開南幫”持股表決權,*ST新梅方面依然未將之計入投票結果。公告所給出的理由則還是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上市公司相關股份權益變動中的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規定履行報告、公告以及其他相關義務,導致證監會責令改正,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暫停或停止收購等監管措施的,在改正前,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不得對其持有或者實際支配的股份行使表決權。*ST新梅認為,截至計票時,舉牌方“尚未提供任何監管部門出具的關於能夠證明其已改正違法行為的相關文件”。
拋開股東大會的計票不談,稍向前追溯,當上海市一中院的判決一齣,引發的一個直接探討就是:興盛集團一審敗訴,客觀上是否會使得二級市場的“蒙面舉牌”愈演愈烈,是否有必要讓違規者付出比目前更高的成本以遏制“違規舉牌”行為,化解這一矛盾?
事實上,“蒙面舉牌”者因為其買入過程中的違規行為遭到“守擂方”全力阻擊,這樣的案例在近年愈發普遍,而且越來越多的涉事方正通過司法途徑解決這一問題。值得關注的是,就在*ST新梅相關案件審理同期,西藏旅遊、西藏發展等公司或相關方都採用了類似訴訟策略阻擊“野蠻人”的入侵。
就在上海市一中院做出一審判決前幾天,發生過類似一幕的康達爾也收到了相關判決。根據公司6月22日發佈的公告,對舉牌方京基集團訴康達爾剝奪京基集團方面股東法定權利的董事會決議無效一案,深圳市福田區法院一審判決支援了京基集團的大部分訴請。
綜合上述情況,從司法救濟角度而言,在現有的制度框架下,以超比例持股未披露為由限制舉牌方基本股東權利,獲得司法判決支援的可能性不大。*ST新梅7月4日披露的一審判決書其實已經做出了相關論述。法院結合我國《證券法》第86條及第121條的相關規定認為,違反大額持股資訊披露義務而違規購買上市公司股票的行為並不屬於《證券法》應確認交易行為無效的法定情形,故對舉牌方持股的合法性予以確認。
至於興盛集團提出的限制“開南幫”股東權利的訴請,上海市一中院認為,結合上述論證,在交易行為有效的前提下,持股被告的股東權利是否應當受限,這關係到被告是否已經完成了被責令改正的違法行為問題的認定。
對此,法院根據《證券法》第213條規定以及寧波監管局的行政處罰決定和被告方已繳納罰款的行為指出:迄今為止,相關證券監督管理部門並未進一步責令被告之一的王斌忠或其他被告改正其他違法行為,或要求其進一步補充資訊披露,故對興盛集團提出的“根據行政處罰決定的結果,各被告的改正行為尚未完成”的訴稱意見,因缺乏相應的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難以採納。
綜合看,上海市一中院認為,興盛集團以被告違法交易行為(自始)無效及各被告尚未完成行政處罰責令改正事項為由,要求限制持股被告行使股東權利及處分股票權利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此不予支援。
如何提高“蒙面舉牌”違規成本成關鍵
“我個人對這個判決是支援的。”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彭冰向記者表示。但他亦同意,目前違規舉牌所承擔的違規成本的確較低,的確可能造成“違規舉牌”多發。他同時表達了個人觀點:“在現有規則下,解決這一問題的思路可以是提升其違法成本,也可以是放鬆,即取消5%的資訊披露義務,我個人傾向於後者。”
不過在A股市場上,持有前一種擔憂的還是大多數。從現實層面而言,在*ST新梅上述案件一審判決公佈時,就有業內人士在第一時間表示擔憂:未來違規舉牌偷襲大股東控制權的行為或愈演愈烈。
根據立法的精神,確立控制上市公司一定比例股份的資訊披露義務,其目的主要包括:一是為了便於監管部門和上市公司及時了解該上市公司的股權變動情況,及時發現問題;二是為了確保證券市場的資訊公開,防止操縱證券市場,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
但如今,由於違規成本偏低,惡意收購者顯然會選擇寧可違規亦不披露,待到買成第一大股東才亮明身份,無疑對原有大股東而言不公,亦成為內幕交易、市場操縱之溫床。
因此,結合目前的現實情況,相當部分人士認為 ,“蒙面舉牌”面臨的違規成本較低,有必要提升其違法成本。
類似*ST新梅原大股東這樣通過訴訟尋求解決固然是一種選擇,但從目前看,司法的被動性使原告一方無法獲得對自己有利的突破性判決,而且從公司經營發展、資本運作的角度而言,這一做法在效率上亦並不佔優勢。
同時,二級市場舉牌依然活躍,收購和反收購依然會成為A股市場不可或缺的戲碼,在利益的驅使下,面對較低的違規成本,此類“蒙面舉牌”現象短期內應不會消失。相比之下,規則層面的修改完善或者執法角度的加強監管,顯然擁有更多餘地。因此,比起司法判決,監管層將採取什麼樣的態度對待控制權爭奪這一問題,或許更值得關注。
(責任編輯:閻明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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