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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內共161家上市公司獨董辭職 獨董專業性亟待提高

  • 發佈時間:2016-04-26 06:10:42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楊 萌  責任編輯:閻明煒

  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成為花瓶早已是個老話題,據《證券日報》記者通過巨潮網統計,自今年1月1日至4月25日,共有161家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辭職。

  獨立董事的問題其實已經被詬病已久,有分析人士曾指出,現在的獨立董事,已經不是制衡公司權力、保障中小股東利益的平衡木,而成為了徒有其表、費錢佔地的花瓶,無法履行公司獨董的基本職能,上市公司還要高價聘請以充門面。

  獨董專業戶

  曾被監管機構處罰

  “獨董問題其實在我國A股上市公司中非常普遍,也有很多的獨董‘專業戶’,身兼多家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有分析人士曾向《證券日報》記者表示。

  根據魯陽節能今年4月21日晚間公告,公司董事會于2016年4月20日收到獨立董事趙耀先生提交的書面辭職報告。趙耀先生因個人工作原因申請辭去公司獨立董事職務。

  公開資訊顯示,趙耀1970年6月份出生,中國國籍,無境外居留權,中共黨員,碩士研究生,副教授,曾任淄博學院經貿系主任,現任山東理工大學會計系主任,兼任山東瑞豐高分子股份有限公司、山東金城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山東藍帆醫療股份有限公司、山東魯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趙耀曾擔任瑞豐高材獨立董事,同時擔任博匯紙業獨立董事。由於博匯紙業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公司2013年年度報告和2014年第一季度 報告,2014年7月份,博匯紙業接到上交所《關於對山東博匯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關責任人予以公開譴責的決定》(上交所紀律處 分決定書[2014]28號)、《關於對山東博匯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有關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的決定》(上交所紀律處分決定書[2014]27 號)以及《關於對山東博匯紙業 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趙耀、聶志紅、關雪淩予以監管關注的決定》(上交所上 證公監函[2014]0051 號)。根據上證公監函[2014]0051號文,獨立董事趙耀在年報編制期間,分別採取了一定的措施督促公司編制和披露年報,對公司未按規定披露年報負有相對較輕的責任,因此上海證券交易所決定對獨立董事趙耀予以監管關注,免於紀律處分。

  此外,由於博匯紙業未在規定期限內披露公司2013年年度報告,未履行臨時資訊披露義務,且2013年度第一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第三季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經過調查、審理,最終於2014年12月26日對博匯紙業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2014〕1號)。根據該處罰決定,“作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博匯紙業獨立董事趙耀被給予警告,並處罰款3萬元。

  獨立董事

  應具有專業性

  曾有不具名的,熟悉證券法的相關人士向《證券日報》記者表示,所謂獨董的專業性,就是指獨董能夠憑自己的專業知識和經驗對公司的董事、經理以及有關問題獨立地做出判斷併發表有價值的意見。然而,時下上市公司聘請的獨董恐怕很多都不具備這樣的能力,並且缺乏財務、法律方面的專業知識。

  事實上,獨董不獨立的問題已經達到了非常嚴重的境地,曾發生的西藏藥業前兩大股東爭派獨董的案件中體現得淋漓盡致。西藏藥業最近上演了一場股權之爭,大股東華西藥業和另一大股東北京新鳳凰城為了擁有更多話語權,相繼要求上市公司增補兩位獨董。儘管相關獨董候選每人平均對外表示由誰選派不會影響其獨立性,但在分析人士看來,此事透露出的態度已經很明顯,即由哪方提名的獨董可能就代表哪方的立場。

  所以,有分析人士認為,應進一步明確獨立董事的法律責任。《公司法》規定,董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指導意見》規定,獨董對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與勤勉義務,應該説兩者是一脈相承的。但《指導意見》對獨董違反義務時需承擔什麼責任,沒有規定。建議比照董事的責任來規定獨董應承擔的責任,包括民事上的連帶賠償責任以及刑事責任等。不過,獨董畢竟不同於其他董事,其獲取公司的內部資訊不如其他董事多,由此其承擔的責任一般要小于一般董事。當然,對於獨董防範關聯交易利益輸送等特殊職能,其所應承擔的責任應該保證有相當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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