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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部委重拳治理上市公司失信 違法主體將限制發債

  • 發佈時間:2015-12-29 07:03: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王辛夷  責任編輯:閻明煒

  在加快建設社會信用體系的部署中,聯合懲戒發揮重要作用。

  近日,國家發改委、中國證監會、央行、海關總署等22家部委聯合簽署了《關於對違法失信上市公司相關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以下簡稱《備忘錄》),圍繞融資、投資、股權激勵、日常經營等商事活動,規定了16項懲戒措施,包括限制發行債券,將失信資訊作為融資授信依據等。

  昨日(12月28日),中國證監會副主席姜洋在新聞發佈會上介紹,證監會及交易所的監管執法,對違法失信上市公司以及相關責任主體的制裁效果並不明顯,有所局限,存在資訊孤島。

  姜洋認為,通過建立聯合懲戒機制,可以對違法失信當事人實施聯動約束和懲戒,運用資訊公示、資訊共用、聯合約束等手段,有效發揮多項措施“組合拳”的威力,實現讓失信者“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誠信約束。

  聯手打破“資訊孤島”

  此次簽署的《備忘錄》主要針對上市公司,在我國尚屬首次。據記者了解,當前我國滬深兩市總市值近50萬億元,在國民生産總值中的佔比接近80%,上市公司已經成為支撐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

  “上市公司的品質是資本市場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的基石,上市公司的投資回報是居民獲取財産性收入的重要渠道。”但姜洋同時承認,不少上市公司距離法律的規範和要求依然存在較大差距,還經常發生違法失信行為。

  根據證監會發佈的資訊,2014年資本市場存在違法失信記錄的機構總計394家,人員總計1080人。

  在“大國大時代-中國經濟報告會”上,著名經濟學家、中國人民大學校長助理吳曉求對記者表示,未來資本市場的監管重心將過渡到事中和事後,也就是針對上市公司披露資訊、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

  此次簽署的《備忘錄》正是加密事中、事後監管網路。據姜洋介紹,證監會及交易所的監管執法,對違法失信上市公司以及相關責任主體的制裁效果並不明顯,主要還是局限于證券市場,以及通過聯席會議主導的懲戒機制。

  吳曉求也認為,我國資本市場違法成本較低,社會對資訊披露透明度理解不夠,而透明度是資本市場的靈魂。

  “目前(其他領域)對上市公司的違法失信行為受到的懲戒,證監會還難以及時掌握,存在資訊孤島問題。”姜洋如是説。

  據悉,此次簽署該《備忘錄》的單位多達22家,不僅有國家發改委、央行等國家信用體系建設牽頭單位,還包括海關總署、國稅總局、銀監會、外匯局等,主要目的就是打破“資訊孤島”。

  16措施懲戒失信主體

  此次《備忘錄》涉及的懲戒部門多,懲戒措施更是涉及融資、投資、股權激勵、日常經營等方面,共計16項。

  在融資投資方面,《備忘錄》確定對違法失信上市公司相關責任主體,限制發行企業債券,限制在銀行間市場發行債券,在參股設立金融機構、申請外匯額度、申請金融機構融資授信時,將失信資訊作為審核依據或者參考。

  在日常經營方面,對違法失信上市公司相關責任主體,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限制補貼性資金支援,限製成為海關認證企業,一律不授予先進榮譽,對違法失信的相關責任人員,在任免或者建議任免國有公司董事、監事時將失信資訊作為參考。

  在股權激勵方面,對違法失信上市公司相關責任主體,限制股權激勵計劃或者限製成為股權激勵對象。此外,所有失信資訊通過“信用中國”網站、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主要新聞網站等予以公開。

  記者注意到,不僅懲戒措施涉及到企業經營的方方面面,22個部門在懲戒對象上也下足了功夫。《備忘錄》確定的懲戒對象,包括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東、上市公司收購人、上市公司重大重組的交易各方,以及這些主體的董事、監事、高管人員等責任主體。

  值得注意的是,《備忘錄》中專門提出,懲戒對象以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為主。

  姜洋介紹,這條規定主要是考慮到實踐中上市公司違法失信的背後,往往存在著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指使和操控,他們以上市公司為工具,為一己私利從事違法失信行為,並給社會造成了重大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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