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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花股份回應“賬目疑雲”“會計準則理解不同”

  • 發佈時間:2015-12-03 07:36:19  來源:新華網  作者:曹楨  責任編輯:楊菲

  金花股份(600080)昨日晚間發佈公告,就“土地及其他綜合補償款核算不規範”遭陜西證監局監管談話一事作出回應。金花股份稱,經過業務進行復核,認為“核算疑雲”是由於對會計準則理解不同而産生,公司對2014年年度會計報表不做調整。

  “核算不規範”遭約談

  11月23日,陜西省證監局決定對金花股份採取監管談話。陜西證監局認為,金花股份有兩大問題涉嫌操作不規範。首先,金花股份對土地及其他綜合補償款核算不規範。2013年7月,金花股份收到西安市大興路地區未央區域城市綜合改造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稱“拆遷辦”)支付的該公司原大興路廠區土地及其他綜合補償款。陜西證監局認為,金花股份將其中部分款項作為與資産相關的政府補助,並分年予以攤銷的依據不充分,影響了該公司2014年報財務報表的準確性。

  另外,金花股份還涉嫌關聯方及關聯交易披露不完整。2014年、2015年上半年,金花股份全資子公司金花國際大酒店有限公司,向上市公司關聯方西安世紀金花珠江時代廣場購物有限公司提供保潔服務。金花股份在2014年報、2015年半年報財務報表附注中未披露上述關聯方關係及交易。因上述原因,金花股份董事長吳一堅遭證監局約談。

  有業內人士指出,財務報表中有意改變科目入賬,修改當期收入和利潤,屬於蓄意性錯誤,分期入賬後,有可能會搖身一變成為經營收益,從而粉飾業績提高股價。

  “對會計準則理解不同”

  針對陜西證監局和媒體的諸多質疑,金花股份稱,2009年12月,基於西安市城市綜合改造的需要,“拆遷辦”對公司原位於西安市大白楊南路付40號土地及地上建築物實施了收儲,公司與拆遷辦簽署相關協議,給予公司搬遷補償4599.16萬元,拆遷辦分別於2009年12月、2010年9月、2013年7月將上述補償款支付公司。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第四款規定:企業因城鎮整體規劃、庫區建設、棚戶區改造、沉陷區治理等公共利益進行搬遷,收到政府從財政預算直接撥付的搬遷補償款,應作為專項應付款處理。其中,屬於對企業在搬遷和重建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産和無形資産損失、有關費用性支出、停工損失及搬遷後擬新建資産進行補償的,應自專項應付款轉入遞延收益,並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進行會計處理。企業取得的搬遷補償款扣除轉入遞延收益的金額後如有結余的,應當作為資本公積處理。

  根據對上述準則的理解,金花股份收到政府搬遷補償收入後,將用於補償公司搬遷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判斷為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將為繼續生産經營而建設的新廠區的土地使用權攤銷、房屋建築物折舊、以及為正常生産經營購置的機器設備的折舊等確認為與資産相關的政府補助,在資産的預計使用期限內平均分配計入當期損益。

  關於涉嫌關聯交易,金花股份認為,公司的全資子公司金花國際大酒店向公司關聯方金花珠江時代廣場提供保潔服務,該項業務收入情況已在當期財務報表中列示。上述服務,雙方均進行了充分市場調研,嚴格參考市場原則定價,因此不存在報道中所稱利益輸送或虛增業績的情況。

  金花股份稱,經對上述業務進行復核,認為上述問題是由於對會計準則理解不同而産生。金花股份與陜西證監局溝通並徵得其同意,對公司2014年年度會計報表不做調整,因此上述事項對公司2014年年度財務報告不産生影響。

金花股份(600080) 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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