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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芝藥業虛增利潤被罰 投資者為賠償再次起訴

  • 發佈時間:2015-11-25 09:04:35  來源:光明網  作者:辛穎  責任編輯:楊菲

  第二批股民起訴海南康芝藥業(300086)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芝藥業”)虛假陳述案件將於11月30日在海南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海南中院”)開庭審理,而在2014年9月提起訴訟的第一批維權股民還在等待著他們的審判結果。

  此前,2014年7月1日,康芝藥業發佈《關於收到中國證監會海南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公告稱公司因2011年和2012年兩年虛增利潤而被處罰。

  “虛增利潤是虛假陳述中最為嚴重的一種情節,如果在這種情況下都不能得到賠償,那什麼情況下投資者才能得到賠償呢?”證券維權律師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臧小麗對法治週末記者説道。

  法治週末記者就此案相關問題致電康芝藥業。康芝藥業方面回復稱:“公司已委託專業律師處理此事,相關事項已進入法律程式,我們尊重司法裁決的最終結果。”

  康芝藥業兩度被訴

  “當時經常看到康芝藥業産品的廣告,大家都説這企業不錯,我想生産兒童藥品的企業也應該算是個良心企業,腦子一熱就把手裏的錢都投進去了,誰能想到這麼有名的企業還會作出欺騙這樣的事呢。”康芝藥業的投資人之一唐女士對當初的投資行為後悔不已。

  唐女士甚至不願翻開自己的對帳單,“需要什麼資訊你還是聯繫我的代理律師吧,我實在不想再看見一次那些數字”。

  康芝藥業目前生産經營5種劑型11個兒童藥品種,涵蓋了我國當前兒童用藥中銷量最大的解熱鎮痛類、感冒類、抗生素類、呼吸系統類、消食定驚類和營養類等六大類的西藥和中成藥,號稱是兒童藥領域近年來發展最快、規模最大的企業之一。

  業內人士認為,2010年登陸創業板的康芝藥業可以説醫藥行業的一個新秀,從企業建立到創業板上市、從初出江湖到兒童用藥在終端市場小有名氣不過短短幾年的時間,算得上行業內的一個奇跡。

  而在2013年5月23日,就有媒體刊出了關於康芝藥業財務數據造假的消息,隨後康芝藥業停牌近兩個月,進行自查。復牌之後,股價又出現連續下跌。

  2013年7月17日,海南監管局對康芝藥業正式立案調查。7月22日,康芝藥業在自查後發佈了澄清公告,表示公司不存在未披露的關聯交易行為,也未採取虛構交易、廣告套現等方式虛增銷售額和利潤,部分交易確認是屬於會計差錯,表示將進行整改。

  在經過近一年的調查後,海南證監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11年,康芝藥業提前確認銷售收入2499782.08元,産生虛增利潤1568139.83元。此外,康芝藥業還通過減少應計期間費用,分別在2011年和2012年虛增利潤2384964元和2307903元。

  最終對康芝藥業給予警告,並處35萬元罰款;對董事長洪江遊給予警告,並處10萬元罰款;對副總裁洪江濤、財務總監劉會良給予警告,並分別處5萬元罰款;對副總裁洪麗萍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罰款;並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

  隨後,四位投資者委託上海市華榮律師事務所律師許峰向法院提起索賠訴訟,分別索賠12679元、29165.77元、26064.84元、11000元。

  許峰認為,根據證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虛假陳述的司法解釋,在2012年2月23日到2013年5月23日之間買入康芝藥業股票,並且在2013年5月23日之後賣出或繼續持有康芝藥業股票的投資者,可向康芝藥業發起索賠,要求康芝藥業賠償其虛假陳述行為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

  2014年9月,海口中院正式立案受理該案。

  許峰還在2015年4月8日開庭當天提交了第二批投資者的索賠訴訟請求,並被海口市中院受理。

  兩提管轄權異議被駁回

  許峰代理的第一批投資者起訴的開庭時間原本定於2014年11月11日,而在11月初許峰收到了法院通知,被告康芝藥業提出了管轄權異議。許峰説:“法院告知我們即使駁回,估計被告還是會上訴,所以11月11日的開庭取消,開庭時間法院會另行通知我們。”

  許峰稱:“此前我特意安排團隊的搭檔律師向海口中院核實,被告是否提交了證據,被告是否超過了答辯期,是否提出了管轄權異議,法官答覆説,被告康芝藥業截至我們電話諮詢的時候還沒有提交任何證據,答辯期已經過了,被告康芝藥業沒有提出管轄權異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八條規定,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由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而對於康芝藥業提出管轄權異議的行為,許峰認為:“這個手段沒有什麼新奇的,就是為了拖延時間,當然可以適當降低案件的影響力,減少可能提起索賠的投資者數量。”

  臧小麗認為,在這一類案件中,盡可能拖慢流程與時間,是上市公司常用的手段。

  之後,康芝藥業提出的管轄權異議被海口中院駁回,隨後又上訴至海南省高院。2015年1月23日,許峰收到海南省高院送達的管轄權異議上訴裁定:駁回康芝藥業上訴,維持原裁定。

  2015年6月,康芝藥業針對第二批投資者的索賠案件,又一次向海口中院提起管轄權異議,被駁回後仍然上訴至海南省高院,並再一次被駁回。

  第三批投資者正準備起訴

  今年4月開庭完畢的案件,第一批起訴康芝藥業的股民至今尚未收到法院的通知宣判。而第三批投資者都準備起訴康芝藥業了。

  唐女士就是其中之一。

  唐女士的代理律師上海傑賽律師事務所證券部主任王智斌告訴法治週末記者,目前還在資料與證據的整理階段,其代理的4名維權股民損失共計約50余萬元,準備在明年1月正式提起訴訟。

  不過,唐女士告訴法治週末記者現在對於是否要採取維權行動仍有些糾結:“自從股價慘跌之後,我就沒有心情關注康芝藥業的消息了,關於虛假陳述行為也是在瀏覽網頁時,偶然看到了律師徵集受害股民的訊息才知道的。律師計算後説我的損失有十幾萬元,如果能夠追回損失我當然是高興的,但是去年就已經起訴的案件現在還沒有結果,也不知道是否能夠追回,又能追回多少,想想一個股民要對抗一家公司,這種不知道結果到底怎樣的過程也是一種折磨。”

  王智斌律坦言,到目前為止,願意採取維權措施的投資者還是很少,大多數投資者還是持觀望態度,“而如果這種上市公司通過各種方式使得確認賠償的宣判臨近或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那麼很多仍在觀望的投資者就失去了維權的機會。”

  “在訴訟過程中主要有兩個爭議關鍵點,一個是對於違法行為揭露日的確定,雙方在這一方可能不會達成一致認識。另一方面就是,上市公司往往會強調投資者的損失至少有一部分是由於系統風險造成的,當然這個舉證責任在於被告,由於大盤指數的波動不是系統風險,所以被告要證明存在什麼樣的系統風險。”王智斌律師説道。

  康芝藥業也曾在行政處罰下達之前的聽證會上提出,公司違法行為所涉業務金額較小,情節輕微;相關違法行為沒有造成公司股價大幅波動,對投資者投資決策影響不大。

  臧小麗律師認為,對於這類已經受到證監會處罰的情況下,康芝藥業的虛增利潤違法事實應該是沒有爭議的。而公司業績是決定公司股價的主要原因,如果利潤是虛假的,那麼股價也是虛高的,一旦非法行為被揭露,則會導致股價的必然下跌。這其中的因果關係其實很清楚,除非上市公司能夠拿出一些切實具體的證據。

  “法院在處理這一類案件時應該慎重,本著保護投資人,懲處違法者,維護股市正常秩序的原則,應當支援股民訴求的合理賠償。”臧小麗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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