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中銘:借殼股份補償新規仍有“漏洞”待補
- 發佈時間:2015-10-12 02:31:22 來源:新京報 責任編輯:楊菲
日前,中國證監會公佈了《上市公司監管法律法規常見問題與解答修訂彙編》。《修訂彙編》包含並購重組、收購和資訊披露三大類別,其最大的亮點則莫過於借殼上市後業績不達標情形下以股份進行補償的新規。
隨著監管部門對於《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管理辦法》以及《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重新修訂,上市公司實施並購重組的門檻大幅降低,中國資本市場也在近兩年迎來了並購重組的熱潮。自去年以來,滬深兩市每個交易日停牌的上市公司常常超過200家,其中絕大多數都是因為籌劃重大事項,也就是我們所説的資産重組。
並購重組門檻的降低,也引發了諸多方面的問題。如利用並購重組實施內幕交易的;向大股東進行利益輸送的;並購重組因承諾的業績不達標引發糾紛甚至是訴訟的;標的資産以超高的溢價“賣”給上市公司的;還有將垃圾資産通過並購的方式“重組”進上市公司的等,不一而足。而所産生的問題,不僅嚴重損害到上市公司與中小股東的利益,也在市場上産生了新的不公平。
就借殼上市而言,雖然監管部門規定其標準由此前的“趨同”改為“等同”,但同樣無法避免標的資産以少充多、以次充好、以劣充優等現象的發生。而且,即使個中也存在所謂的業績承諾,但與其今後的高價套現所獲得的鉅額利益相比,現金補償根本不算什麼。正因為如此,借殼上市仍然成為某些企業躋身於資本市場的一條捷徑,也頻頻遭到市場的強烈質疑與詬病。
根據《修訂彙編》,如果借殼上市標的資産實際盈利數不足預測數的,應當以擬購買資産的價格進行業績補償計算,且股份補償不低於本次交易發行股份數量的90%。業績補償應先以股份補償,不足部分以現金補償。該新規不僅填補了借殼上市的巨大漏洞,也將給借殼重組方巨大的壓力,而且還將導致殼資源的價值嚴重打折,市場炒作垃圾股或現降溫潮。筆者以為,借殼上市的股份補償機制應該在上市公司並購重組過程中大範圍推廣。
根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須滿足三個50%的條件之一,即購買、出售的資産佔資産總額、凈資産佔比或營業收入佔比不低於50%。而某些上市公司發生的並購,因為達不到50%的標準,不屬於重大資産重組,更不屬於借殼,因此當其業績承諾不達標時,並不適用借殼股份補償新規。顯然,這也是修訂彙編的一大缺陷。
事實上,購買或出售10億元標的資産對於像工行這樣總資産達到22.4萬億的巨無霸而言幾乎可以忽略不計,但對於創業板公司來講,足以構成借殼上市。如果不對上市公司並購重組進行約束,那麼並購重組中的利益輸送等不公平行為仍會發生。有鋻於此,筆者建議,上市公司並購重組過程中應儘量減少以現金支付的方式收購資産,主要採用以發行股份的方式。而且,只要上市公司收購進來的資産,無論其是否達到重大資産重組的標準,資産出售方都必須作出業績承諾。如果業績承諾不達標的,也應像借殼上市一樣,由資産出售方以所持有的股份進行補償,在股份補償不足的情況下,才可實施現金補償。如此,才可徹底地堵住並購重組中垃圾資産“重組”進上市公司的漏洞,上市公司的業績才會更有保障,也有利於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