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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元投資啟動退市程式 將成A股強制退市第一單

  • 發佈時間:2015-03-28 07:17: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馬巾坷

  繼*ST長油、*ST二重之後,滬市又一隻股票將進入退市程式。3月27日,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表示,博元投資因涉嫌構成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資訊罪和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被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同日,上海證券交易所也表示,自3月31日起,上交所依法對博元投資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這是2014年退市制度修訂後,滬深兩市首家上市公司因重大違法行為進入退市程式,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據了解,由於博元投資股票從3月31日起進入風險警示板後仍有30個交易日,因此投資者仍舊可以選擇買入或者賣出*ST博元,但是投資者當日通過競價交易和大宗交易累計買入的單只風險警示股票,數量不得超過50萬股。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五條和第六條的規定,投資者可以自己受到虛假陳述侵害為由,對博元投資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鄧舸指出,目前滬深兩市共有31家公司因涉嫌資訊披露違法違規處於立案調查階段。上述公司中如有被認定為欺詐發行或重大資訊披露違法的,將按照重大違法公司強制退市要求啟動退市機制。

  據了解,前期,滬深交易所已督促相關公司按照要求定期披露了立案進展及風險提示公告,特別是加強了對立案調查通知書、行政處罰預先告知書等資訊的披露,以向投資者充分揭示被立案稽查公司可能存在的退市風險。

   博元投資“四宗罪”

  據鄧舸介紹,2014年6月17日,博元投資因涉嫌資訊披露違法違規行為被廣東證監局立案調查。經核查,博元投資2011年4月29日公告的控股股東華信泰已經履行及代付的股改業績承諾資金38452.845萬元未真實履行到位。為掩蓋這一事實,博元投資在2011年至2014年期間,多次偽造銀行承兌匯票,虛構用股改業績承諾資金購買銀行承兌匯票、票據置換、貼現、支付預付款等重大交易,並披露財務資訊嚴重虛假的定期報告。博元投資上述行為涉嫌構成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資訊罪和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

  記者了解到,從行政調查的情況來看,博元投資違法行為十分嚴重,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從目的上看,博元投資為掩蓋股改業績承諾資金未真實履行到位的事實,偽造銀行承兌匯票,導致博元投資2011年年報虛增銀行存款、股東權益3.8億余元。

  二是從手段上看,博元投資2011至2014年多次偽造銀行承兌匯票,並虛構票據貼現、置換交易,且多次使用虛假銀行進帳單和虛假銀行承兌匯票入賬。

  三是從金額上看,2011年至2014年,博元投資在其各定期報告中虛增資産、負債、收入和利潤,金額巨大。其中,2011年年報虛增資産34705萬元(佔資産總額69%),虛增負債1223.84萬元;2012年半年報虛增資産35500萬元(佔資産總額69%),虛增負債828.91萬元,虛增營業收入和利潤1129.9萬元(佔利潤總額326%);2012年年報虛增資産36455.83萬元(佔資産總額62%),虛增負債876.26萬元,虛增營業收入和利潤1893.2萬元(佔利潤總額90%);2013年半年報虛增資産37800萬元(佔資産總額59%),虛增負債1017.29萬元,虛增營業收入和利潤1347.25萬元(佔利潤總額544%);2013年年報虛增資産37800萬元(佔資産總額62%),虛增營業收入和利潤2364.54萬元(佔利潤總額258%);2014年半年報虛增營業收入和利潤317.4萬元(佔利潤總額1327%)。

  四是從後果上看,博元投資2010年年報披露的凈資産為-3.62億元,追溯調整後,博元投資2010年至2013年連續4個會計年度的凈資産均為負值。

  強制退市第一單

  2014年,證監會啟動了新一輪退市制度改革。其中一個重要措施就是,針對部分存在重大違法、嚴重侵害投資者利益的上市公司無法正常退出市場的實際情況,將市場反響強烈、各方認識較為統一的欺詐發行和重大資訊披露違法納入退市情形,並分別規定了暫停上市、終止上市的標準。

  據鄧舸介紹,《退市意見》出臺後,滬深交易所配套修改了《股票上市規則》,明確將因欺詐發行、重大資訊披露違法行為被移送公安或行政處罰,作為對公司實施強制退市的具體情形。

  據此,博元投資因重大違法被移送公安後,上交所將按規定對公司股票啟動退市相關程式。根據上交所通告,博元投資股票將自3月31日起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上交所將在*ST博元交易滿三十個交易日的下一個交易日起,對其實施停牌。

  “欺詐發行行為侵蝕市場根基、踐踏市場公信,嚴重侵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社會危害極大,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資訊行為損害投資者的知情權,進而扭曲證券交易價格,以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作為此類重大違法行為暫停上市的依據,及時作出退市處理,可以收到較好的市場效果和執法效果。”鄧舸表示,對於移送決定而言,從事理上看,移送公安機關的行為在性質上要重於受到行政處罰的行為,既然行政處罰都要暫停上市,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更要暫停上市。

  他同時指出,無論是行政處罰決定還是移送決定,其效力的不確定性是一定程度存在的,但只要證監會在執法工作中嚴格依法行政,確保事實、證據、程式等基礎工作紮實,是完全有可能把這些不確定性控制在很小範圍內的。這樣,即便出現了移送案件沒有得到司法機關處理的情況,證監會也依然可以根據中央有關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意見,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決定。

  記者了解到,公司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如未能在中國證監會作出移送公安機關決定之日起的12個月內恢復上市,或者在此期間被人民法院作出生效有罪判決,其股票將被上交所終止上市。

  重組與恢復上市

  沒有必然聯繫

  2015年3月20日,博元投資披露了增資控股之重大資産重組暨關聯交易預案,擬以6000萬現金增資關聯方持有的物流類企業廣西資富投資有限公司,獲得其40%股權,並通過一致行動人協議控股標的公司。由於A股市場向來有爆炒ST的習慣,博元投資又剛剛公佈重大資産重組預案,不少投資者誤認為若重組成功,則公司還會恢復上市。

  對此,鄧舸表示,《股票上市規則》相關規定未對公司在退市程式中進行重組作出禁止性規定,博元投資股票在交易所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仍可繼續進行重組。

  但應當注意的是,公司因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資訊罪被移送公安機關後,相關退市機制的啟動和實施,不受上市公司籌劃或者實施重大資産重組進程的影響。博元投資股票被暫停上市後能否恢復上市,被終止上市後能否重新上市,主要取決於是否同時符合《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情形和判斷標準。公司本次重組成功與否和恢復上市沒有必然聯繫。

  根據上交所《股票上市規則》有關規定,因重大違法被實施暫停上市的公司如果在暫停上市期間能夠全面糾正違法行為、及時撤換有關責任人員並對民事賠償責任承擔作出妥善安排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請恢復上市。退市後申請重新上市的,除需按照上述規定糾錯外,還需要滿足《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重新上市條件,主要包括公司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以及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累計超過3千萬等。

  “上市公司一旦涉嫌重大違法進入強制退市程式,再想回來就將需要經歷數個關口的嚴峻考驗,其間存在各種不確定性和風險,難度極大,投資者應該對此有清醒的認識。”一位市場人士指出,投資者需高度重視上市公司退市風險,審慎對待博元投資重組與公司暫停上市、恢復上市、終止上市、重新上市的關係,理性參與退市風險警示期間的股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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