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匯能源:優先股設條款為政策所限 並非逃責
- 發佈時間:2014-11-24 14:21:41 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林海
近期優先股再次成為熱門話題,其中最先披露優先股方案的廣匯能源也更加受市場關注,同樣也受到了一些疑問。對此,該公司相關負責人近日表示,修訂後的方案更加重視投資者利益,但股權不能轉換等限制條件是公司為了滿足相關部門對非金融行業發行優先股部分條款限制,以便方案最終能獲得通過,而非企業自身意願所能掌控,更不是為了逃避責任。
該負責人表示,與目前其他公司的優先股方案相比,廣匯能源業績大幅提升,浮動股息率則更顯優勢。
目前共6公司預案獲批
據資料顯示,優先股最早起源於英國鐵路公司,主要投運于鐵路項目建設,由此推崇到其他國家及其他行業。國際上眾多國家目前已明確了優先股在法文中的地位,立法整體上大多以遵循“公司章程和備忘錄”的基本原則,授權于董事會在發行優先股和決策股東權利方面擁有絕對權。
國內優先股制度目前處於實行階段。今年3月證監會發佈了《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對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優先股及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優先股做了相關規定,重要條款明確惠及銀行股;隨後財政部頒發的發行相關會計準則,對優先股融資是否進入權益等方面做出了諸多限定。
截止目前,共有廣匯能源、康美藥業、浦發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興業銀行六家企業已獲優先股發行核準批復。
最大化維護投資者權益
針對部分媒體對廣匯能源優先股不可轉換成普通股的質疑,經向市場相關人士諮詢發現,由於財政部和證監會對同為上市公司且性質特殊的銀行類在發行優先股時可以設定轉股條件,而其他上市公司都不可以設轉股條款的規定,因此同批獲批的銀行有可轉股的條款,而廣匯能源和康美藥業只能選擇不設可轉股的條款,以符合規定要求。
此外,針對優先股計入權益還是負債,該負責人解釋稱,根據財政部的要求只有滿足“公司將以現金的形式向優先股股東支付股息,優先股股息不累積支付”、“發行不設回售條款”、“公司股東大會有權決定每年優先股是否支付股息”三個條件,財政部才會認為發行人發行的優先股計入權益工具而非金融負債,其界定的依據為是否強制支付股息。如條款為“累積支付股息、可回售、股東大會沒有對優先股支付股息的決定權”三個方面則可以看出,其發行的優先股有類似于債的性質,既發行人對持有人有絕對支付責任。而優先股計入權益的特性更傾向於將持有人和發行人捆綁為戰略合作夥伴,而不是債務人同債權人的關係。優先股的發行如果計入金融負債,其融資意義將急劇降低。
該負責人進一步表示,廣匯能源設立的優先股條款並不是為了逃避對優先股股東的責任,而是為了滿足計入權益工具的要求,且也只有計入權益工具才能為公司發展提供更有利的條件,也才有能力為股東帶來更高的收益,所以設立這些看上去“極不負責”的條款不是公司為了簡單獲取融資,而是為了更好的保護股東權益才設立的,也是為了符合政策要求的無奈之舉。公司優先股發行預案在滿足《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和《金融該負債與權益工具的區分及相關會計處理規定》規定的前提下,相關條款已實現最大化維護投資者權益。
業績向好 浮動股息率優勢明顯
統計發現,已獲批的優先股中部分公司如中行等都選擇了固定股息率,而農業銀行、廣匯能源分別選擇了浮動股息率的方式,但浮動方式又各不相同。已發行的農行優先股票面股息率的確定原則以5年為一個股息率調整期,股息率包括基準利率和固定益價兩個部分,其基準利率以5年的國債到期收益加上固定溢價綁定計算。廣匯能源的浮動股息率調整條件與公司實際經營業績掛鉤,充分體現出廣匯能源對未來的發展信心,視優先股股東為戰略合作夥伴的誠意。根據相關規定,固定股息率是指在存續期內採取相同的固定股息率,投資回報方式類似“永續債券”,企業只對約定好的利率承擔支付責任,優先股持有著無法在未來獲得與公司效益同步提升的收益。而浮動股息率是指在未觸發下述調整事項的前提下,公司按基準股息率計算當期優先股股息。若公司年度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合併報表口徑)較上年同期增加100%以上(含本數),且市場利率水準呈上升趨勢,公司將上調優先股的當期股息率50個基點。
而廣匯能源今年前三季度報顯示,公司前三季度實現營業收入50.05億元,同比增長44.97%;實現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15.53億元,同比增長150.38%。
一位能源行業分析師認為,廣匯能源前幾年的投資目前都進入平穩建設期,LNG項目也開始産生效益,再加上原煤伴生資源項目、原油進口權、鐵路項目的收益逐漸釋放,對廣匯能源未來幾年的業績能夠提供有效的支撐。而同時有市場人士指出,紅淖鐵路未來有望成為新疆煤炭外運的重要集運鐵路,也能從中獲取收益頗豐。
廣匯能源上述負責人也表示,公司對未來發展有信心,願意同所有投資者共同分享企業發展的收益,體現了廣匯能源將優先股股東視為戰略合作夥伴的誠意。(中新網證券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