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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歷數北生藥業八宗罪 或遭投資者集體索賠

  • 發佈時間:2014-11-19 02:29:46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恒

    歷時七年多的調查,證監會近日披露了對北生藥業涉嫌證券違法違規一事的調查結果,並正式對該公司出示了行政處罰。

  據北生藥業的公告,證監會認定北生藥業存在未披露大股東抽逃配股出資並佔用上市公司資金事項;未披露關聯方佔用上市公司資金事項;未披露關聯方關係;未披露對外擔保事項等八項違規事實。

  對於北生藥業存在的違規行為,證監會決定給予北生藥業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此外,相關涉案人員也予以處罰。值得一提的是,北生藥業前責任人何玉良已經于2008年4月份死亡,目前由其女兒何京雲獨撐大局。

  在證監會開出罰單之後,北生藥業或面臨投資者的索賠。上海傑賽律師事務所王智斌律師在接受本報採訪時表示,索賠的金額要根據符合索賠條件的投資者買入的股票計算。

  北生藥業“罪中有罪”

  2007年7月30日,因涉嫌證券違法違規一事,北生藥業接到證監會的立案調查通知書,公司被立案調查。

  七年過去,證監會于近日公佈了此事的調查結果,歷數北生藥業存在的“八宗罪”。

  其一,未披露大股東抽逃配股出資並佔用上市公司資金事項。其二,未披露關聯方佔用上市公司資金事項。其三,未披露關聯方關係。其四,未披露對外擔保事項。其五,未披露銀行貸款事項。其六,未披露重大訴訟、仲裁、逾期貸款事項。其七,虛假記載主營業務收入。其八,虛假記載在建工程。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上述違規行為外,有投資者認為,北生藥業還存在其他兩條未被認定的違規事項。據北生藥業當年的公告,證監會于2007年7月30日向公司下達了立案調查通知書,但公司8月8日才正式向外披露,這存在資訊披露違規。

  此外,從北生藥業11月17日發佈的公告中發現,在被證監會立案調查之後,公司仍繼續出現違規行為。

  例如,據證監會調查,2007年9月6日起,北生藥業關聯方北京華陽新康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佔用北生藥業資金700萬元,這些事項北生藥業未如實披露。

  2007年,北生藥業未按規定披露訴訟及仲裁2項,涉及金額5800萬元,佔北生藥業2007年末經審計凈資産的12.5%;未按規定披露逾期貸款4筆,涉及本金12500萬元;未按規定披露2007年末逾期貸款餘額43395萬元。而對上述事實,北生藥業未以臨時公告形式及時披露,也未在2007年年度報告中予以披露。據了解,北生藥業2007年年報的披露日為2008年4月30日。

  “這意味著公司在被證監會立案調查之後,仍存在虛假陳述的行為。” 王智斌律師表示。

  投資者可索賠

  對於北生藥業及相關人員的違規行為,證監會也開出了罰單:對北生藥業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劉俊奕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對姚全、劉惠民、胡鋼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對趙民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罰款;鋻於責任人何玉良已于2008年4月份死亡,證監會不再對其予以行政處罰。

  此外,證監會還對劉俊奕採取10年市場禁入措施,自證監會宣佈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對姚全採取5年市場禁入措施,自證監會宣佈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然而,證監會開出罰單並不意味著北生藥業就此平靜。根據《民事訴訟法》、《證券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上市公司虛假陳述遭受證監會處罰的,因該行為遭受損失的投資者,可以提起虛假陳述民事索賠要求。

  王智斌介紹,可以索賠的投資者分為兩種,一種是2004年10月8日(北生藥業涉嫌違規的起始日)至2007年8月7日期間買入北生藥業且在2007年8月7日仍持有北生藥業的受損投資者;第二種是2007年9月6日至2014年11月16日期間買入北生藥業且在2014年11月16日仍持有北生藥業的受損投資者。

  王智斌介紹,這樣的分類,是按照相關法律對虛假陳述揭露日的日期確定。查詢北生藥業2007年以來的公告,相關監管機構對北生藥業涉嫌違規的披露時間分別為2007年8月8日和2014年11月17日。

  儘管證監會對北生藥業開出罰單,二級市場上,北生藥業股價似乎並未受此事影響。11月17日和11月18日,北生藥業的股價分別上漲5.7%和2.85%。

  “如若此後存在因證監會此次處罰北生藥業而造成投資者虧損的情況,符合條件的投資者可進行索賠。”王智斌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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