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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上市公司信披五大亂象起底:部分資訊前後矛盾(3)

  • 發佈時間:2014-08-18 02:31:05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陳娟娟

  信披亂象背後:行政處罰60萬封頂

  新京報記者梳理了2013年至今,證監會對所有信披違規上市公司的行政處罰結果,發現處罰最重的也只有60萬元罰款,與證監會對內幕交易的處罰力度相比,信披違規的處罰力度也要輕得多。光大證券“烏龍指”事件後,證監會認定光大證券涉嫌內幕交易,罰款5.2億元。

  新京報記者查閱相關行政處罰文件發現,在證監會2013年以來的25個行政處罰案例中,被處以60萬元“頂格”處罰的,也只有綠大地和*ST賢成兩例。

  南紡股份連續5年造假,證監會對上市公司處50萬元罰款,在對萬福生科的行政處罰中,上市公司被罰30萬元。不過,對這兩家公司相關責任人單曉鐘、龔永福的處罰,都達到了30萬元的上限。

  上海市東方康橋律師事務所律師吳立駿告訴新京報記者,對於資訊披露的行政處罰,一般都是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根據這條法律,上市公司信披違規的處罰額度為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相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罰額度是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

  “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資訊披露違規所帶來的不當收益很難算清楚,往往只能按絕對額進行處罰。”夏立軍告訴新京報記者:“相比之下,內幕交易的處理,就是根據違法所得數額來進行罰款,在違法所得多的時候,行政處罰的數額就會比較大。”

  對於一些相對輕微的信披違規案件,證監會甚至沒有罰款,只是對公司和相關責任人進行了警告,福日電子多倫股份等上市公司的信披違規就屬於這樣的情況。

  曾參與《證券法》起草、修訂工作的北京大學教授曹鳳岐對新京報記者表示,對上市公司資訊披露違規的追究,證監會的行政處罰只是一部分,上市公司及相關責任人還會面臨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民事訴訟一旦成功,投資者獲得的賠償一般會比行政處罰要多出很多。

  但他也表示,隨著“註冊制”的改革不斷進行,未來對於信披違規的懲處應該更加嚴格,按照非法所得來進行處罰可能會更加合理。

  正如曹鳳岐所言,對於信披違規違法的懲處中,證監會的行政處罰只是一部分。目前,已有不少上市公司因信披問題被投資者告上法庭。

  今年7月9日,千余股民對佛山照明的集團訴訟在廣州市中院開庭審理,代理律師吳立駿此前接受新京報採訪時表示,在佛山照明之前,國內針對上市公司信披違規給投資者帶來的損失,已有上海金陵、武昌魚等多個訴訟成功的案例,但比起上市公司違規産生的收益,投資者獲賠金額仍然很少。

  “我們還一直呼籲,希望取消證監會行政處罰這個前置條件。”吳立駿表示,當前關於信披違規侵權的民事訴訟中,必須有證監會的行政處罰在前,法院會受理,這樣的做法大大限制了通過民事訴訟監督上市公司的可能性。

  蓮花味精信披違規背後:處罰避重就輕

  “蓮花味精又出事了,實在是無語了!”8月7日,有投資者在股吧裏感嘆。當日,由於在公司報告中對客戶名稱和財務報告有虛假披露,公司收到證監會河南監管局核查整改的警示函。

  就在兩個月之前,該公司因為在2006年至2009年連續4年信披違規,同時兩年內虛增業績近5億元,被證監會處罰。

  但市場人士質疑,該公司不是沒有披露財務報告,而是通過財務造假虛增利潤的方式讓公司變成盈利,因此蓮花味精不是信披違規問題,而是構成嚴重財務造假行為。

  法律人士質疑,監管部門混淆法律適用,對蓮花味精處罰避重就輕。而這,在中國證券市場信披亂象中,不是個案。

  信披違規前傳:關聯交易不斷

  2006年,蓮花味精開始實施股權分置重組改革,大股東股權逐步稀釋,而由蓮花味精管理層控股的天安科技一躍成為第二大股東,引發了外界猜測管理層MBO的遐想。

  當年3月,蓮花集團以3.5億元的總金額,分別向河南農業綜合開發公司和項城市天安科技有限公司轉讓蓮花味精8.36%和8.85%的股份。天安科技一躍成為蓮花味精的第二大股東。

  此後不久,天安科技背後的神秘班底浮出水面。媒體曝光,該公司法人袁啟發是蓮花味精北方大區銷售經理。除此之外,多名公司自然人股東均被曝是蓮花味精管理者。

  此後,伴隨股權變更,蓮花味精的業績與行業週期背離,與子公司的關聯交易也不斷上演。

  2009年,國內味精行業迎來了罕見的黃金週期。産品供不應求,價格大幅走高,龍頭味精生産企業業績翻倍。

  但作為國內味精産業龍頭老大的蓮花味精業績卻毫無亮點。根據2009年的財報,公司營收達24.79億元之巨,實現凈利只有1730萬元,扣除政府補貼994.12萬元,銷售凈利率只有0.297%。與同類上市公司阜豐集團和梅花味精相比,公司當年的味精銷售利率只有對手的十分之一。

  在外界看來,當期蓮花味精與子公司間的大量關聯交易被認為是真正導致公司産品毛利明顯低於行業的重要原因。

  2007年之後,蓮花味精以參股和聯營的方式分別持股蓮花食貿、天安食業和天安糖業等子公司。每年蓮花味精以銷售和採購的名義向關聯公司提供數十億元的鉅額資金。

  當時曾有媒體報道,蓮花食貿、天安食業等聯營公司均由蓮花味精公司高管控制, 而上市公司向子公司慷慨解囊,提供鉅額資金,實則有利益輸送,搬運上市公司利潤的嫌疑。此後,公司業績下滑,為避免連續虧損被ST的命運,公司上演了多次信披違規和虛增利潤的事跡。

  信披違規還是財務造假?

  根據蓮花味精6月13日公告,該公司從2006到2009年連續4年發生信披違法事項,證監會決定對公司給予警告,並處以50萬元的罰款,公司董事長等相關人員一併罰款。

  證監會處罰中,信披違規存在兩項,分別是2007年工商銀行對該公司四筆共計2.96億元的逾期貸款提起訴訟;2008年,共計3.8億元訴訟標的,對於以上訴訟案件,蓮花味精均未及時披露。

  引發市場質疑的是,該公司在2007年、2008年連續兩年將未到位的政府補助計入當期利潤,使得兩年間公司利潤分別虛增1.944億和3億元,業績均扭虧轉盈,避免被ST的命運。

  對於該項違規內容,法律人士認為,這已經是財務造假,但證監會按照信披違規予以處罰。

  “連續兩年虛增利潤達到4.9億元,完全夠得上財務造假或者證券欺詐違規的處罰,但最終卻還是以信披違規處罰。”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律師李季先表示,區區罰款50萬元,違規成本太小,是上市公司可以連續瘋狂財務造假的根本原因。

  處罰被質疑“避重就輕”

  李季先律師對新京報記者表示,蓮花味精的案件正反映了目前我國證券法律層面的問題,信披違規往往被當做重大證券違規的“擋箭牌”,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等惡劣行為被以信披違規處罰,罪罰不相稱,處罰避重就輕。

  按照證券法,信披違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而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

  李季先認為,目前從證券法層面,缺少對證券違規的剛性要求,比如虛增利潤多少就可以被定性為財務造假,或者什麼類型的資訊不披露就可以夠得上證券欺詐。“缺少明確要求,給了執法部門一定灰色空間。”

  此外,類似蓮花味精這樣的案件,如果調查其背後的關聯交易,執法部門要投入的人力、時間和成本巨大;與此同時,還存在上市公司巨大的公關力量,讓執法部門往往“選擇性執法”。

  “目前國家層面上,已經在著手修改證券法規了。”中國社科院公司治理與産業政策研究室主任魯桐對新京報記者表示,處罰力度太輕,屬目前證券法律層面上的最大問題。

  “出臺更多的剛性法律條文,明確法律細則,加大處罰力度,同時給投資者更多維權的機會,是解決上市公司信披和證券違法的根本措施。”魯桐説。新京報記者 劉溪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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