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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姜兵)

  • 發佈時間:2014-08-16 23:30:53  來源:證監會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2014〕26號

  當事人:姜兵,男,1974年12月出生,住址:遼寧省大連市甘井子區周家街1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姜兵”賬戶超比例持股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姜兵實施了超比例持有“同大股份”未依法披露的行為,具體事實如下:

  一、涉案賬戶開立和交易“同大股份”的事實

  (一)姜兵賬戶

  2011年12月19日,該賬戶開立於東莞證券深圳營業部,2012年11月28日轉移至大連白山路營業部。該賬戶交易“同大股份”的期間為2012年11月14日至12月7日,累計買入1,076,934股,交易金額22,779,009.59元,累計賣出1,076,933股,交易金額21,547,299.41元。2012年12月7日賣出完畢後,賬戶內剩餘1股。

  2012年11月13日至12月10日該賬戶共發生3筆銀行轉存業務,6筆銀行轉取業務。累計存入金額10,540,000元,累計轉出金額10,880,700元。資金來源銀行賬戶為:邰某群、翟某暉、雲升創業(大連)股份有限公司,資金去向銀行賬戶為:邰某群。

  (二)邰某群賬戶

  2012年2月16日,該賬戶開立於東莞證券上海古北路營業部,2012年11月28日轉移至東莞證券大連白山路營業部。該賬戶交易“同大股份”的期間為2012年11月9日至2013年1月30日,累計買入2,294,268股,交易金額45,265,526.04元;累計賣出2,294,268股,交易金額46,477,417.23元。2013年1月30日全部賣出。

  2012年11月1日至11月26日期間,該賬戶共發生11筆銀行轉存業務,14筆銀行轉取業務。累計存入金額為42,590,000元,累計轉出金額為27,149,079元。資金來源銀行賬戶主要為:四平市樹一貿易有限公司、高某微、翟某暉,資金去向銀行賬戶主要為:李某峰、鄭某、洪某植、姜兵、袁某、許某華。

  (三)王某香賬戶

  2012年11月20日,該賬戶開立於東莞證券大連白山路營業部,11月21日該賬戶轉移至東莞證券上海古北路營業部。該賬戶交易“同大股份”的期間為2012年11月23日至2013年1月21日,累計買入777,451股,交易金額17,005,620.35元;累計賣出777,451股,交易金額18,050,578.01元。2013年1月21日全部賣出。

  2012年11月23日至2013年1月7日期間,該賬戶共發生3筆銀行轉存業務,3筆銀行轉取業務。累計存入金額為12,000,000元,累計轉出金額為4,363,000。資金來源銀行賬戶主要為:唐某、吳某含,資金去向銀行賬戶為:唐某。

  (四)王某琴賬戶

  2012年11月20日,該賬戶開立於東莞證券大連白山路營業部,11月21日,該賬戶轉移至東莞證券上海古北路營業部。該賬戶交易“同大股份”的期間為2012年11月22日至12月26日,累計買入792,117股,交易金額17,004,243.18元,累計賣出792,117股,交易金額18,047,091.99元。2012年12月26日全部賣出。

  2012年11月22日至12月28日期間,該賬戶共發生5筆銀行轉存業務,4筆銀行轉取業務。累計存入金額為9,500,000元,累計轉出金額為10,294,058元。資金來源銀行賬戶主要為:邰某群、張某飛、程某秀,資金去向銀行賬戶為:苑某玉、高某微。

  (五)袁某賬戶

  2012年11月9日,該賬戶開立於東莞證券大連白山路營業部,2012年11月13日轉移至東莞證券上海古北路營業部,而後於2012年11月28日轉移回大連白山路營業部。該賬戶交易“同大股份”期間為2012年11月19日至12月25日,累計買入680,738股,交易金額13,769,564.67元,累計賣出680,738股,交易金額15,415,466.27元。2012年12月25日全部賣出。

  2012年11月19日至12月27日期間該賬戶共發生4筆銀行轉存業務,4筆銀行轉取業務。累計存入金額為11,900,000元,累計轉出金額為13,600,000元。資金來源銀行賬戶主要為:邰某群、翟某暉、唐某,資金去向銀行賬戶主要為:哥倫布(大連)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大連長海公司、陳某軍(匯款代理人為唐玉)。

  (六)許某華賬戶

  2012年2月13日,該賬戶開立於東莞證券上海古北路營業部,2012年11月16日從東莞證券上海營業部轉移至大連白山路營業部。該賬戶交易“同大股份”的期間為2012年11月20日至12月20日,累計買入539,635股,交易金額11,154,330.2元;累計賣出539,635股,交易金額11,217,915.28元。2012年12月20日全部賣出。

  2012年11月20日至12月21日期間,該賬戶共發生3筆銀行轉存業務,10筆銀行轉取業務。累計存入金額為10,000,000元,累計轉出金額為10,063,500元。資金來源銀行賬戶主要為:邰某群、張某飛,資金去向銀行賬戶為:邰某群、張某飛。

  (七)孫某柱賬戶

  2011年9月14日,該賬戶開立於長江證券大連西安路營業部。該賬戶交易“同大股份”的期間為2012年11月27日至2013年2月7日,累計買入1,097,889股,交易金額23,512,344.95元;累計賣出1,097,889股,交易金額23,133,826.72元。2013年2月7日全部賣出。

  2012年11月27日至12月27日該賬戶共發生1筆銀行轉存業務,2筆銀行轉取業務。累計存入金額14,400,000元,累計轉出金額2,086,000元。資金來源銀行賬戶為:翟某暉、張某飛,資金去向銀行賬戶為:邰某群。

  二、姜兵等七個涉案賬戶之間的關係及實際控制人情況

  根據姜兵、邰某群的談話筆錄,姜兵以個人名義與邰某群于2012年11月1日簽訂借款合同。邰某群向姜兵提供7500萬元借款用於股票交易,根據借款合同附件,該筆借款在進行股票交易過程中産生的盈虧均由姜兵承擔。邰某群將這筆借款通過本人及翟某暉、高某微、張某飛等銀行賬戶分別存入上述7個股東賬戶(邰某群為了保證資金安全,指定了袁某、王某香、王某琴、邰某群、孫某柱5個股東賬戶)對應的三方存管銀行賬戶供姜兵用於股票交易。邰某群作為資金提供者沒有參與上述7個股東賬戶交易“同大股份”的過程。

  根據姜兵的談話筆錄,許某華為姜兵的同事,姜兵向其借用股東賬戶用來進行股票交易。涉案7個股東賬戶在交易“同大股份”期間全部採用網上委託方式進行下單,均使用過號碼為222.33.78.166的IP地址及號碼為00-1E-4C-39-E5-1F的MAC地址進行網上委託。經查,上述IP地址為大連雲升科技有限公司(簡稱雲升科技)辦公場所的固定IP地址;上述MAC號碼為雲升科技辦公筆記型電腦,姜兵為該公司董事長、總經理。

  三、姜兵賬戶組未依法披露超比例持股

  涉案7個股東賬戶2012年11月9日至2013年2月7日期間大量交易“同大股份”。2012年11月21日,該賬戶組持股231.35萬股,佔總股本的5.21%;11月28日,該賬戶組持股404.57萬股,佔總股本的9.11%,達到峰值;之後該賬戶組逐步減少持股數量,12月26日,該賬戶組持股177.6萬股,佔總股本的4%;至2013年2月7日,該賬戶組持有“同大股份”僅1股。

  經查詢2012年11月22日至24日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指定媒體的公開資訊,沒有查看到姜兵對上述7個股東賬戶合計持有“同大股份”數額超過總股本5%的事實進行公開披露的資訊。

  上述違法事實分別有交易明細、銀行賬戶明細、當事人詢問筆錄、上市公司報告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姜兵控制上述7個股東賬戶合計持有“同大股份”數額超過總股本5%後未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其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姜兵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14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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