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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南鳳蘭)

  • 發佈時間:2014-08-16 23:30:52  來源:證監會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2014〕31號

  當事人:南鳳蘭,女,1957年10月2日出生。時任民生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民生證券)監事長。住址:北京市三元橋國際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南鳳蘭違規買賣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提交了書面陳述申辯材料,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南鳳蘭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馬某婷為南鳳蘭之女,其資金賬戶(賬號056××××066)于2006年12月12日開立,實際由南鳳蘭控制。自2006年12月12日至2009年8月3日,南鳳蘭利用實際控制的馬某婷賬戶買賣股票,主要通過網上下單的方式,主要交易過“民生投資”、“中信銀行”、“中信證券”、“茂化實華”等股票。經查,馬某婷賬戶的資金來源及去向主要為南鳳蘭的銀行賬戶,為南鳳蘭家庭自有資金,馬某婷賬戶的主要交易在南鳳蘭的工作單位民生證券完成。馬某婷賬戶在開戶日(2006年 12月12日)到銷戶日(2009年8月3日)期間合計收益1,440,653.00元。南鳳蘭配合調查,承認錯誤並及時清理了賬戶予以糾正。

  以上違法事實,有任職説明、賬戶開戶交易資料、相關資金憑證、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南鳳蘭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所述違法行為。

  南鳳蘭在陳述申辯中提出,根據民生證券監事長的相關職責,其不從事證券專業工作,且根據相關規定,監事長任職資格中並不必然要求具備證券從業資格,因此,其不屬於《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證券公司從業人員。

  我會認為,南鳳蘭在違法期間任職民生證券監事長,為公司專職工作人員,且對公司的決策、經營和管理負有相應的檢查監督職責,具有接觸相關資訊的便利,屬於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應受《證券法》四十三條規範。南鳳蘭申辯所提沒有從事證券專業工作或者不需要證券從業資格因而其不是證券從業人員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之規定,我會決定:沒收南鳳蘭違法所得1,440,653.00元。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沒收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1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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