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博元為信披違法買單 退市不再是紙上談兵
- 發佈時間:2016-03-30 05:20:29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閻明煒
“此次監管部門拿*ST博元‘開刀’,一來其違規違法行為嚴重,且性質非常惡劣;二來對其他上市公司也具有警示意義。”財經評論人曹中銘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
海通證券研究報告指出,自2001年以來我國共有89家公司退市,年均退市率約0.35%,而美國紐交所年均退市率6%,納斯達克市場達8%。
海通證券分析師荀玉根表示,此前被執行退市的公司多數是由於盈利不達標而退市,89家中有45家,佔比50.6%,此後將有望重點整治欺詐發行和資訊披露違法的公司。
2014年11月16日起實施的《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退市意見》)使我國退市制度已日臻完善。目前我國已經建立起了較為完善的退市制度,包括主動退市和被動退市兩類。其中被動退市包含財務指標、股本股權、成交收盤、法律合規等多個方面,同時針對主機板、中小板和創業板制訂了不同的條件,體現了主機板、中小板和創業板的差異性。在終止上市前設置了退市風險警示和暫停上市的處理,為投資人知悉相關風險提供了資訊,為上市公司整改提供了時間。
據《證券日報》記者了解,《退市意見》中明確指出,涉嫌欺詐發行、重大資訊披露違法等市場反映強烈的兩類違法行為的上市公司將被強制退市。當然,《退市意見》也將欺詐發行與重大資訊披露違法作了差異化安排。
同時,《退市意見》嚴格執行市場交易類、財務類強制退市指標。《退市意見》根據《證券法》第五十五條第(一)、(二)、(四)項的規定,對現有的退市指標作了全面梳理,並按照市場交易類、財務類分別作了歸納列舉。《退市意見》在統一創業板與主機板、中小板上述退市標準的同時,允許證券交易所在其上市規則中對部分指標予以細化或者動態調整,並且針對不同板塊的特點做出差異化安排。限于現行《證券法》對退市標準的明確規定,“連續三年虧損”這一財務類標準仍然保留。
中國社科院中國社會科學評價中心主任荊林波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從*ST博元退市可以看出,退市難的問題已不再是淺嘗輒止的“紙上談兵”。上交所已經開始將“退市難”的問題落到了實處,為中國的資本市場真正實現“優勝劣汰”打了一針強心劑。
“中國的退市制度始於2001年,2014年確立‘重大違法公司強制退市制度’,退市體系愈加完善。此次*ST博元退市是新規實施後退市的第一股,標誌著強制退市政策的真正落地。同時,這是證監會新主席劉士余上任後依據‘依法監管、從嚴監管、全面監管’的思路發出的第一槍,代表了市場監管理念的新變化,法制化治市大幕拉開。”荀玉根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