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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港通稅收政策出臺:內地投資者3年免征個人所得稅

  • 發佈時間:2014-11-14 17:58:59  來源:中國網財經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陳娟娟

  中國網財經11月14日訊 證監會網站今日發佈了《關於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主要包括雙方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者)股票轉讓差價所得的所得稅、營業稅、股息紅利所得稅以及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問題。

  通知指出,對內地個人通過滬港通投資港股的轉讓差價所得,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三年內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有關負責人表示,對內地個人買賣港股差價三年內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屬於此次滬港通稅收政策的優惠措施之一。主要考慮滬港通尚處於啟動試點階段,為吸引內地個人赴港投資,推動滬港通的開展,在稅收政策方面給予適當優惠。免稅期限暫定三年,未來根據我國資本市場發展和開放的總體情況等綜合因素再統籌研究。

  通知表示,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通過滬港通投資上交所上市A股的轉讓差價所得,自2014年11月17日起,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滬港通買賣上交所上市A股的差價收入,自2014年11月17日起,暫免征收營業稅。

  據相關負責人介紹,按照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對個人轉讓從二級市場取得的上交所、深交所上市公司股票的差價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根據內地和香港稅收安排以及我國與多數國家簽訂的稅收協定的有關規定,對非居民的股份轉讓所得除少數情況外,基本是不徵所得稅的。考慮到香港市場投資者按內地和香港稅收安排或其他稅收協定申請免稅待遇程式複雜,耗時較長,為減輕納稅人和稅務機關的執行成本,從政策上明確了免稅待遇。

  通知還指出,自2014年11月17日起,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滬港通買賣、繼承、贈與上交所上市A股,按內地現行稅制規定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內地投資者通過滬港通買賣、繼承、贈與聯交所上市股票,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稅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此外,對內地企業投資港股的轉讓差價所得、內地企業和個人投資港股的股息紅利所得、以及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上交所上市A股的股息紅利所得,應分別按照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以及內地和香港稅收安排、我國與其他國家簽訂的稅收協定的相關規定徵稅。

  對香港市場單位投資者通過滬港通買賣上交所上市A股的差價收入,自2014年11月17日起暫免征收營業稅。有關負責人解釋稱,主要考慮:一是目前對QFII在境內從事證券買賣業務是免征營業稅的,對香港市場單位投資者通過滬港通直接買賣上交所上市A股免征營業稅,在政策上更為公平;二是對香港市場個人投資者按現行政策規定是免征營業稅的,由於香港結算無法區分實際投資者是單位還是個人,單獨對單位投資者徵稅難以操作。

  負責人介紹,為了維護雙方經濟利益,體現對等原則,同時方便稅收徵管操作,在稅收管轄權上,滬港通以交易標的物屬地為標準,確定應適用的稅法規定。滬股通的交易標的物在上交所上市,因此按照內地稅法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港股通的交易標的物在香港聯交所上市,因此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稅法繳納印花稅。為了方便稅收徵管和納稅人,滬股通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由香港結算代收後轉交中國結算,港股通印花稅由中國結算代收後轉交香港結算或香港聯交所,然後按照各自稅款繳納方式上繳稅務機關。

  按照內地和香港稅收安排,一方對另一方居民(包括企業和個人)從本地獲得的股息可以徵稅,但所徵稅款一般不應超過股息總額的10%。按照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非居民企業,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所得,按1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根據以上規定,同時考慮到由於香港證券結算體制的原因,香港結算無法區分實際投資者是企業還是個人,因此,此次出臺的滬港通試點稅收政策規定,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10%的稅率徵收所得稅。同時,對於香港市場投資者中屬於其他國家稅收居民且其所在國與中國簽訂的稅收協定規定股息紅利所得稅率低於10%的,該國居民可按程式向上市公司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申請。

  由於香港結算無法區分實際投資者是企業還是個人,因此,對香港個人投資A股的股息紅利無法執行現行股息紅利差別化稅收政策。如果未來香港證券結算體制發生變化,香港結算能夠區分實際投資者身份,及不同投資者的持股時間,對香港個人投資A股的股息紅利所得可按差別化稅收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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