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明確滬港通下上市公司配股有關監管安排
- 發佈時間:2014-11-14 17:37:05 來源:中國網財經 責任編輯:陳娟娟
中國網財經11月14日訊 為規範滬港通下上市公司配股有關活動,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中國證監會及香港證監會經過反覆磋商一致,作出相應的監管安排。近日,中國證監會發佈《關於港股通下香港上市公司向境內原股東配售股份的備案規定》,進一步明確香港上市公司向內地投資者配股有關事宜。
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介紹,《關於港股通下香港上市公司向境內原股東配售股份的備案規定》主要明確了香港上市公司通過滬港通進行配股的流程、提交材料的形式、審核方式等。香港上市公司配股申請在取得香港聯交所核準後,應當將申請材料、核準文件報中國證監會。中國證監會基於香港方面的核準意見和結論進行監督。香港上市公司在提交備案材料時,應當對提交材料的文本效力作出原則性説明,並對投資者權益保護等作出有關承諾。同時,由於技術系統原因,滬港通開通初期,對於香港上市公司供股和公開招股(公開配售),內地投資者在原股東比例內申報,暫不參加港股配股超額申報。
此外,該新聞發言人介紹,經兩地證監會協商,A股上市公司配股時,亦需通過滬港通向香港投資者配股,並遵循如下流程:
一是提交申請材料。A股上市公司向中國證監會提交配股申請材料,中國證監會進行審核,在申請材料基本定稿後,A股上市公司與香港證監會進行聯繫,並以“套封”形式向香港證監會提交申請材料。香港證監會于收到申請材料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流程,並向A股上市公司發出“原則同意授權函”。“套封”主要是指對提交的材料,製作一個封皮,封皮的主要內容包括:對股份上市地、提交材料的文本效力作出原則性説明;明確香港證監會不對提交材料的內容負責;明確投資者應當仔細閱讀招股説明書等相關材料;明確申請材料已由會計師、律師、評估師等發表專業意見,並且這些專業意見不可撤回。
二是中國證監會發放批文。中國證監會自主依法作出是否核準配股的決定。在中國證監會發放核準配股的批文前,若A股上市公司對配股説明書作出重大修改,或是其他申請材料(如會計師、律師意見等)發生重大變化,A股上市公司應及時通知香港證監會提交修改後的申請材料。
三是路演及確定發行價。A股上市公司獲得中國證監會發出的核準配股批文後,進行路演,並確定發行價格。
四是募集資金。在確定發行價後,A股上市公司將對外公佈的配股説明書,加蓋套封,連同一份簡短的關於批准登記的“申請函”,提交香港證監會。香港證監據此會向香港公司註冊處發出關於批准登記的“證明書”。A股上市公司持該“證明書”,以及經套封的配股説明書,送交香港公司註冊處進行登記,然後辦理後續資金募集相關流程。
該新聞發言人強調,A股上市公司向香港證監會提交申請材料的內容,應當與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的申請材料一致,無需對申請材料作額外調整或補充,無需另行在香港聘請律師、會計師等,無需將申請材料轉換為繁體中文版或英文版。香港證監會將豁免A股上市公司繳納授權費(1.5萬港元),但A股上市公司仍需向香港公司註冊處繳納登記費(1415港元)。
兩地證監會處理滬港通下配股有關事宜將遵循以下三個原則:一是對等原則。具體體現為,關於對方上市公司向本地投資者配股的監管問題,兩地在監管內容、監管方式和監管程式等方面大體相同或相當,一方原則上不單方面額外增加其他監管要求。二是監管相互信賴原則。在不改變兩地市場現行規定的基礎上,上市公司繼續遵守上市地的監管規定及業務規則。對於對方上市公司向本地投資者配股的,兩地證監會僅在形式上依法進行監管,主要依賴於對方的監管,並建立監管資訊協調機制,及時交換和分享有關資訊。三是不顯著增加上市公司額外負擔原則。對於對方上市公司向本地投資者配股的,兩地證監會對上市公司提交材料的內容要求基本一致,盡可能簡化程式。上市公司基本無需額外製作材料。
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下一步,兩地證監會將根據滬港通下上市公司配股實踐情況,進一步完善有關監管安排,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確保滬港通平穩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