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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9日 星期四

上交所:期權合約到期月份不宜太多 否則影響流動性

  • 發佈時間:2015-02-04 07:34: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朱寶琛  責任編輯:張恒

  2月3日,上交所發佈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期權持倉限額管理業務指引》(以下簡稱《業務指引》)和《關於上證50ETF期權合約品種上市交易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明確,上證50ETF期權的合約標的為“上證5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自2015年2月9日起,上交所按照不同合約類型、到期月份及行權價格,掛牌相應的上證50ETF期權合約。

  境外交易所股票期權合約一般都有比較多的到期月份,而上交所在上市初期期權合約只有當月、下月及最近的兩個季月四個月份。對此,上交所表示,目前,我國期權市場發展處於初期,期權合約的到期月份不宜太多,否則會分散交易量,影響市場流動性。因此,上市初期上交所採用近月與季月合約相結合的方式,既保證了交易集中,又有利於兼顧短期和長期投資需求。按照認購和認沽兩種期權類型、五個行權價格、四個月份計算,首次掛牌一個標的證券的期權合約數計40個。

  上交所同時表示,上市初期,為便於投資者熟悉期權産品,同時避免分散流動性,上交所50ETF期權只設置了5個行權價格,包括1個平值合約、2個實值合約和2個虛值合約。在保證提供平值、輕度實值和輕度虛值合約以便利投資者風險管理的同時,也可有效地避免上市初期投資者因對産品不熟悉、合約數量過多對投資者交易造成不利影響。

  期權上市初期還設定了嚴格的投資者準入和持倉限額管理,對此,上交所表示,期權作為基礎的衍生金融工具,在滿足投資者更多樣化的風險管理和産品設計需求的同時,也具有杠桿性高、專業性強、風險大、投資策略多變等特徵。上交所ETF期權試點工作是中國資本市場“無實踐、無先例”的重大創新,首要任務就是讓投資者儘快熟悉期權産品,避免投資者不理性交易行為影響期權産品功能的發揮。

  “對於ETF期權這類複雜的金融衍生工具,我們不希望投資者在不熟悉産品前就蜂擁而至,這樣反而不利於市場的健康發展。我們希望能夠以時間換取空間,當投資者有足夠的鍛鍊、知曉産品功能後,市場自然活躍,將是一個更好的選擇。”上交所稱。

  通知明確了做市商的持倉額度,指出期權做市商較其他投資者擁有更高的持倉額度。對此,上交所解釋稱,期權做市商是不以方向性交易為目的的,其主要義務是為大部分期權合約提供雙邊報價、為投資者的詢價提供回應報價,從而為期權交易提供即時的流動性,同時引導市場合理定價。從國際期權市場來看,為了匹配做市商的義務,交易所通常給予做市商更高的持倉額度。目前,上交所根據期權做市商所承諾的資金規模設置對應的持倉額度,比如做市資金規模超過10億元的,給予10萬張權利倉限額、20萬張總持倉限額、以及50萬張單日買入開倉限額。

  值得關注的是,上交所在發佈《業務指引》的同時,指出“受理提高持倉限額申請的具體時間另行通知”,對此,上交所表示,股票期權在我國是一項全新的業務,單個股票期權標的有眾多合約,同時還存在合約加挂等複雜情形,交易策略也千變萬化,投資者需要有一個熟悉和了解的過程,交易所也需要逐步積累管理經驗、掌握市場運作規律,因此,在上市初期,出於平穩運作的考慮,暫不實施持倉限額調整。同時,基於公開、透明的監管要求,上交所在暫不實施的情況下,也決定公佈《業務指引》,明示投資者和相關市場主體未來申請持倉限額調整的具體做法。未來,上交所將根據市場發展和投資者風險管理業務需要,按照該規則的規定,對有需要的投資者和相關市場主體調整其持倉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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