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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與混合所有制改革內在聯通

  • 發佈時間:2015-05-27 02:09:37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恒

    透過PPP在新型城鎮化中新融資模式層面的作用,繼續向深處考察不難發現,PPP可實現與我國現階段混合所有制改革創新的聯通,從而幫助形成現代國家治理的系統化機制,這也使其當之無愧地成為制度供給的一項偉大創新。

  理解混合所有制

  “混合所有制”中的“所有制”,指的是生産資料所有制這個層面的含義,反映生産過程中人與人在生産資料佔有方面的經濟關係。“混合所有制”是“所有制”的一種,但其生産資料所有權並不單一歸屬於某一類特定個人或群體,其最基本的特徵絕非簡單的“多种經濟成分並存”,而是在於出現“公”與“私”、“國”與“非國”的所有權在一個市場主體內的混合。

  若“混合所有制”在某種社會形態下存在,則其在該社會形態下的所有制結構中必有不同於其他類別的一席之地。“混合”一詞的字面意思就是“混在一起”,但也可從兩方面進行認識:是否實現了混合?混合到怎樣的程度?對是否實現混合的判斷,有助於認識究竟是否可定性為“混合”所有制;而對混合程度的判斷則有助於理解是否需要將“混合所有制”繼續發展推進。

  因此,“混合所有制”要求的是,不同所有權主體在一個企業體內真正實現“混在一起”,絕不是在某種社會形態中互為外體、他體的簡單共存,是在某種社會生産關係具體形態下實現對生産資料的混同佔有,可認為即是不同所有權主體實現對某一企業的生産資料既各自清晰又共同佔有的所有制形式。

  混合所有制與股份制的聯通

  基於以上對混合所有制的基本認識,更可知我國改革當下所強調的混合所有制,並非改革開放前期業已解決的多种經濟成分簡單並存或聯合,亦非産權混合即可實現的改革意圖。具體到企業産權框架層面,實際上就是指過去已在中國改革進程中獲得充分肯定的“現代企業制度”的標準化形式——股份制。十八屆三中全會強調,混合所有制是我國“基本經濟制度的重要實現形式”。其戰略高度的意圖,是在法治保證的現代股份制這一制度形式下,使公有的、非公有的産權,融合到分散存在的市場主體——一個個企業的內部産權結構裏面去,以尋求相關利益主體的共贏,進一步打開“解放生産力”的空間。

  自股份制誕生以來,股份制下的市場主體(即股份公司)已經發生了非凡變化。除了早已較普遍地存在本企業員工、産業工人持股和社會上的普遍勞動者、公共機構在股份制企業中持股以外,“國家”各特定層級的政府也可持股並酌情進行增持、減持的操作,而對宏觀經濟運作和社會生活産生重要的正面效應。發達國家的市場主體(公司)在達到一定規範程度後可以上市。無論是股份制中的公共機構持股,還是公司最終走向上市,開啟“公眾公司”公共地募集資金的模式,都表明市場主體已呈現內部産權結構多元化而超越簡單私有的特徵。社會化大生産中的上市公司,亦稱公共公司,不僅其持股人在很大程度上是“公共”的,而且經營狀況要接受全社會監督,財務要有充分的透明度,公司發展和社會公眾利益實現更有效的互動與結合。例如,通用汽車公司和通用電氣公司作為世界上非常有名的標桿式大公司,早在上個世紀股權已高度分散,很難説這類公司具體歸屬於哪個資本家,為數眾多的持股人包括了機構投資者、本企業員工、其他企業産業工人和大量社會上的普通勞動者。

  股份制使資本的社會化特徵不斷提高,已明顯地緩解著生産社會化與生産資料私人佔有之間的矛盾,有利於生産力的發展。混合所有制取向的股份制深化改革空間,一定會衝破民營企業發展的“玻璃門”、“旋轉門”、“彈簧門”,淡化爭議不休、很容易走向貼標簽但不可能取得共識結果的“國進民退”還是“國退民進”的糾結,打開“進一步解放生産力,發展生産力”的潛在空間,長遠而深刻影響我國現代化進程。

  PPP與混合所有制的天然貫通

  十八屆三中全會全面改革部署中,最重要的涉及幾個關鍵概念的邏輯連結是:第一,確立“現代國家治理”理念,即明確按照現代國家要求來治理國家,提升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水準;第二,治理水準的“現代化”聯通著“構建現代市場體系”,突破性地提出“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第三,充分發揮市場配置的“決定性”作用,被落實到一個非常關鍵的表述上,就是關於市場經濟運作的基石——産權制度上的改革,主要推進明確表述的“混合所有制”,以股份制這種現代企業制度的標準化代表形式,其容納力和包容性完全可以是把“國”的、“非國”的,“公”的、“非公”的所有産權充分混合在一個個企業內部,從而以一個共贏的方式,在法治框架下無阻礙地實現相互合作與潛力釋放,而PPP模式恰恰與之貫通。

  一個PPP項目在産權方面沒有任何選擇上的局限,是一個在法治環境下形成的多産權主體間的契約。最典型的即以SPV的形式組成特殊項目公司來運營PPP項目,公司內所有股權都有清晰歸屬,每一份標準化的股權屬於明確的股東,認定以後不會産生無法處置的糾紛(少數糾紛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大家可以在穩定的、可預期的、法治化的環境下,追求在共贏中目標利益回報的實現。而且,SPV的股權結構,在天然具有混合所有制特徵的同時,又天然地傾向於不使國有權“一股獨大”,因為政府股權參與的強烈動機是發揮“四兩撥千斤”的乘數效應來拉動、引致民間資本大量跟進。乘數越大,相關工作的業績評價會越好。社會資本、民營企業在PPP中,通常會成為股權結構中的“大頭”,甚至是絕大多數。

  因此,PPP這一創新的制度供給,成為現代化全面改革中,發展混合所有制以解放生産力的戰略性選擇。PPP模式的定位,也應從一開始著眼的滿足融資需要,提升到制度供給創新的需要。如果僅停留在融資層面,目的會很功利,很短期地停留在緩解地方政府資金壓力的層面,待資金壓力不大的時候,就很可能又回過頭來擺脫民間資本。事實上,民間資本的加入不但可以緩解政府資金困難,而且可以幫助其提升管理績效水準,是從融資上升到管理模式創新的一種“升級”。這個升級再匯入以混合所有制為市場經濟産權基石的全面改革,更是一種全局性的客觀需要。

  縱觀百年曆史,全球有近百個經濟體步入中等收入階段,但是真正跨越此階段而步入高收入階段的經濟體卻寥寥可數。中國如按照和平發展與崛起的願景成功化解“中等收入陷阱”潛在威脅而實現“中國夢”,就一定要有各種因素合在一起攻堅克難化解矛盾的全面配套改革。其中PPP作為制度供給的創新,就是使市場資源配置作用實現各個方面更多認同,並與政府“更好發揮作用”的各種可操作機制匹配磨合的一個重要改革事項。應把PPP從融資視野提高到管理模式創新,再從管理模式創新提高到全面改革配套必備事項,即實現制度供給方面的重大創新這樣的高度來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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