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證監局網站發佈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1號)顯示,經安徽證監局立案調查、審理,現已查明,融捷投資控股集團(以下簡稱融捷集團)在增持的“樂金健康”股票比例達到已發行股份的5%時,未及時履行報告、公告義務,違反了《證券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張加祥為融捷集團超比例持股未及時披露行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安徽證監局決定對融捷集團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張加祥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罰款。
《證券法》第八十六條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1號
當事人:融捷投資控股集團(以下簡稱融捷集團),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西路5號4501房。
張加祥,男,1967年12月出生,融捷集團副總裁兼財務中心總監。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融捷集團涉嫌違反證券法律法規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每人平均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融捷集團、張加祥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融捷集團自2018年1月26日起購買樂金健康股份,截至2018年6月6日收盤日,其持有樂金健康股票39,144,502股,佔樂金健康總股本的4.87%。2018年6月7日13點00分21秒,融捷集團買入“樂金健康”200,000股,至此,融捷集團持有“樂金健康”股票40,414,502股,佔樂金健康總股本的5.02%。隨後,融捷集團陸續分多筆買入“樂金健康”股,截至2018年6月7日收盤,融捷集團持有樂金健康45,512,302股,佔樂金健康總股本的5.66%,涉嫌違法增持5,285,186股,違法增持金額為2789.34萬元,佔樂金健康總股本的0.66%。
2018年6月8日,融捷集團公告了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公告融捷集團2018年1月至6月期間,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系統增持“樂金健康”股票45,512,302股,佔樂金健康總股本的5.66%,成交價格區間為4.83元/股至5.52元/股。
張加祥時任融捷集團副總裁兼財務中心總監,相關增持行為由張加祥決策並下達交易指令。根據融捷集團《對外投資管理制度》,董事會授權分管副總裁行使投資額度在公司最近一年經審計的凈資産10%以內(融捷集團經審計後2017年末凈資産為106.20億元)且絕對金額不超過3億元的公司對外的投資、資産收購等事項,並在定期報告內向董事會報告。截至2018年6月7日,融捷集團增持樂金健康的投資額度2.41億元,不超過3億元,相關行為均在公司分管財務副總裁張加祥職權範圍內。
以上事實,有相關情況説明、詢問筆錄、公司公告、公司制度、賬戶交易記錄等證據在案證明。
我局認為,融捷集團在增持的“樂金健康”股票比例達到已發行股份的5%時,未及時履行報告、公告義務,違反了《證券法》第八十六條“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以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的規定。張加祥為融捷集團超比例持股未及時披露行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我局決定:
一、對融捷集團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
二、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張加祥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安徽證監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安徽證監局
2019年4月8日
(責任編輯:張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