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2日,*ST信通發佈公告稱,公司此前遭遇一起涉案金額達5000萬元的擔保案,因公司未對該次提供擔保的事項履行必要的股東大會審議程式,法院最終判定,*ST信通不應當對控股股東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2017年10月24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北京華夏恒基文化交流中心(以下簡稱“華夏恒基”)的訴訟。華夏恒基請求,判*ST信通控股股東億陽集團、*ST信通連帶支付華夏恒基借款本金5000萬元以及相應利息、罰息。
記者查閱*ST信通公告發現,華夏恒基起訴億陽集團、*ST信通的主要內容是“民間借貸糾紛”,不過,關於本次借貸糾紛的具體成因,*ST信通並未在公告中進行詳細説明。
1月2日,*ST信通稱收到了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判決書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根據上述規定,*ST信通為億陽集團擔保,必須提供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
法院認為,本案無證據證明*ST信通已經完成上述法定內部決議程式,*ST信通章程、對外擔保決議情況均可在公開渠道查詢,但華夏恒基未盡審查義務,在未經*ST信通追認的情況下,《保證合同》對*ST信通不産生擔保法上的效力,因此,*ST信通不應當對億陽集團和華夏恒基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對華夏恒基的該項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援。
*ST信通表示,由於此前未對該次擔保事項履行必要的股東大會審議程式,且華夏恒基未盡審查義務,公司亦未予以追認,因此該《保證合同》對公司不産生效力,但因該案判決尚未生效,暫時無法確定對公司本期利潤和期後利潤的最終影響。
記者注意到,*ST信通此前就對擔保案的合理性進行否認。公司2018年三季度報告曾披露,經核查,公司董事會從未就為控股股東提供擔保相關事項做出決議,原告所提供的公司董事會決議上的簽字,經公司董事們辨認,不是董事的親筆簽字。
黑龍江大地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執行主任呂德才律師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上市公司違反《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等規定對外提供擔保的行為,在行為發生時具有一定的隱蔽性、披露的滯後性,嚴重損害了上市公司及廣大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
呂德才認為,儘管《公司法》對此已經早有相應規定,但關於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的規定是否屬於效力性強制性規範、公司未按照該條款規定提供董事會決議及股東會決議是否導致擔保無效、債權人對公司提供擔保的董事會決議是僅負有形式審查義務還是應當進行實質審查等,一直是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的問題。此前諸多司法判例都確認違規擔保有效,因而上市公司違規擔保也時有發生,屢禁不止。針對此種情況,2017年11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關於審理為他人提供擔保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明確違規擔保原則上對公司無效。若該司法解釋正式公佈後,必將有效解決上市公司違規擔保的頑疾。
除本次擔保案外,*ST信通還面臨北京天元天潤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天元)的訴訟。2019年1月3日晚,*ST信通發佈公告稱,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億陽集團自判決生效起十日內支付北京天元天潤投資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76萬元;*ST信通在億陽集團不能償清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責任編輯:張倩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