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投服中心)是中國證監會直屬的全國性證券金融類公益機構,其宗旨是服務於中小投資者,維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為幫助更多中小投資者依法維權,投服中心現公開徵集因浙江九好辦公服務集團有限公司(現更名為九好網路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九好集團)與鞍山重型礦山機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碼002667,股票簡稱鞍重股份)重大資産重組中資訊披露違法利益受損的中小投資者,通過委派證券公益律師等方式,支援投資者向九好集團、鞍重股份及相關責任人員提起索賠訴訟。
一、索賠對象
2017年4月21日,證監會分別對九好集團及其責任人員郭叢軍、宋榮生、陳恒文、鞍重股份及其責任人員楊永柱、張寶田作出行政處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17〕32號、《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17〕35號)。處罰決定書認定,九好集團與鞍重股份在重大資産重組過程中,存在以下違法事實:2013年至2015年,九好集團通過各種手段虛增服務費收入264,897,668.7元,虛增2015年貿易收入574,786.32元,虛構銀行存款3億元、未披露3億元借款及銀行存款質押。鞍重股份于2016年4月23日公告了《重大資産重組報告書》,同時披露了九好集團向鞍重股份提供的含有上述虛假資訊的財務數據,構成了資訊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
證監會認定九好集團是資訊披露違法行為的責任主體,郭叢軍(實際控制人、董事長)、宋榮生(董事、總裁)、陳恒文(財務總監)是對九好集團資訊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鞍重股份係披露含有九好集團虛假記載財務數據的《重大資産重組報告書》的責任主體,楊永柱(實際控制人、董事長)、張寶田(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係鞍重股份資訊披露違法違規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本次證券支援訴訟擬追究九好集團及責任人員郭叢軍、宋榮生、陳恒文的首要賠償責任,追究鞍重股份及責任人員楊永柱、張寶田的連帶賠償責任。
二、徵集範圍
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的事實,結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實踐,此次證券支援訴訟的徵集範圍確定如下:
自2015年11月14日至2017年3月10日期間買入鞍重股份股票且未全部賣出(即在2017年3月10日仍有餘額的),該部分股票餘額在2017年3月11日之後,2017年3月28日之前因賣出或持有發生損失的投資者。
投資者因九好集團、鞍重股份虛假陳述行為受到的損失,可能與投資者通常意義所理解的買賣股票虧損金額存在差異。判斷是否受損可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法釋[2013]2號)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2005年第11期“陳麗華等23名投資人訴大慶聯誼公司、申銀證券公司虛假陳述侵權賠償糾紛案”。
三、徵集期限
自本公告發佈之日起一個月(2017年9月8日截止)為公開徵集期限。截止日期以寄出郵件的郵戳日期為準。
為保障證券支援訴訟的效率,及時讓受損投資者獲賠,投服中心將按照徵集期限接收投資者的申請,請廣大投資者務必關注截止日期,及時申請。經審核符合起訴條件的投資者,投服中心將及時予以登記。
四、證據材料
證據材料真實、準確和完備,是索賠請求能獲得法院支援的重要因素,投資者務必高度重視。投資者應當確保所提供證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不得偽造證據或提供虛假資訊, 否則投資者將自行承擔訴訟不利的法律後果及相應的法律責任。
申請的投資者,應當提供清晰、可辨認的下列證據材料:
(一)投資者的身份證件複印件。
(二)加蓋證券公司營業部印章的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一碼通”所有證券賬戶查詢單以及證券賬戶開戶確認單。
(三)加蓋證券公司營業部印章的鞍重股份單只股票紙質版對帳單及電子版對帳單(EXCEL格式),電子版對帳單可寄送光碟或發送電子郵件。另外,投資者如果通過多個證券賬戶或通過信用賬戶在本公告徵集時間範圍段內買賣過鞍重股份,需列印所有賬戶鞍重股份單只股票的交易記錄。
對帳單區間至少應當包括自2015年4月3日至2017年3月28日期間關於鞍重股份的所有交易情況,每一條交易記錄至少應包含姓名、證券賬號、股票名稱、時間、買入數量、買入價格、賣出數量、賣出價格、成交金額、證券餘額、佣金、印花稅等內容。若部分證券公司營業部系統不支援列印單只股票的對帳單,但支援列印全部股票交易情況的對帳單,投資者可以要求列印包含鞍重股份在內的所有股票交易情況的對帳單。
如果2015年4月3日及之前,投資者曾買入鞍重股份,請同時提供截至2015年4月3日收盤時投資者仍持有鞍重股份股票的餘額情況,並加蓋證券公司營業部印章。若2015年4月3日及之前投資者未曾買入過鞍重股份,則投資者需書面説明首次買入鞍重股份的具體日期,並提供自該日期起至2017年3月28日止的對帳單並加蓋證券公司營業部印章。
股票對帳單樣例如下:
為準確計算損失金額及提升統計效率,請提供電子版對帳單(EXCEL格式)。若證券公司營業部不能提供鞍重股份交易記錄電子版對帳單(EXCEL格式),投資者需要將鞍重股份交易情況按每條交易記錄必備要素自行製作電子版交易記錄(EXCEL格式)。電子版交易記錄可發送電郵至mjtang@isc.com.cn。
五、費用承擔
證券支援訴訟具有公益性,投服中心的公益律師或工作人員將幫助投資者提起訴訟,投資者不需要承擔律師代理費用,只需自行承擔應依法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費、公告費(如需)等)。
訴訟費用金額根據起訴金額而定,由法院根據國家規定的標準收取。訴訟費用需由原告預繳至法院,法院判決後將由敗訴方承擔。投服中心將另行通知符合起訴條件的投資者繳納訴訟費用。
六、材料寄送
郵寄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迎春路555號B座5樓
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維權事務部
郵遞區號:200135
聯繫電話:021-50496532
傳真:021-50496325
電子郵箱:mjtang@isc.com.cn
請投資者在寄送材料時務必附上自己的聯繫電話和地址。如有電子郵箱地址,請一併附上。
七、特別提示
1. 投資者在證券支援訴訟中處於原告地位,在實體法和程式法上享有法定的權利,同時也需要依法履行相應的義務,承擔相應的訴訟風險並對訴訟結果最終負責。投服中心的角色是投資者訴訟維權的支援者和幫助者,將不作為訴訟參與人參加訴訟。在支援投資者維權的過程中,投服中心將充分考慮和尊重投資者的自主意願,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向投服中心提交申請的投資者,無論損失金額大小,我們將公平對待、平等保護。一旦勝訴,投資者將按法定程式獲得賠償。投服中心在整個訴訟過程中將不收取任何費用。
2.投資者向投服中心遞交公告所要求的證據材料,即視為投資者同意投服中心支援索賠訴訟,以及同意投服中心委派公益律師作為投資者的訴訟代理人。投服中心將根據有關規定,委派公益律師,作為投資者的訴訟代理人。投服中心委派的公益律師與投資者之間形成特別授權的訴訟代理關係。代理許可權包括但不限于:代為提起本案訴訟,代為出庭,代為選定或成為訴訟代表人,代為決定代表人訴訟或共同訴訟,代為申請追加或減少被告和第三人,代為調查、舉證、質證、答辯,代為提交、簽署、收取法律文書,代為申請調查取證,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代為和解、調解,代為上訴,代為申請執行,在執行階段代為放棄、變更民事權利,代為執行和解,代為辦理本案中應當由委託人出面辦理的一切法律事務和手續。
3.在申請證券支援訴訟前,涉及鞍重股份虛假陳述賠償事項,投資者已與其他律師形成事實委託關係的,投服中心不予受理。投資者與其他律師所形成的訴訟委託關係也是受法律保護的,投資者在維權時應依法守信地履行法律義務。
4. 投資者在申請證券支援訴訟時需清楚認識到訴訟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包括但不限于敗訴,賠付金額因個案情況可能會有一定比例扣除,結案時間受案件審理需要而延長等。投資者能否獲賠、獲賠多少,將由法院最終裁判確定。本公告所列徵集範圍乃依據相關公開資料、法律法規並參考司法實踐後作出的初步認定,不排除在正式起訴前做相應調整或變更,亦不排除與法院裁判結果不一致的可能性。投服中心不能保證符合徵集範圍的投資者一定勝訴。投資者向投服中心遞交公告所要求的證據材料,即視為投資者已知悉上述法律風險。
特別提醒:本次支援訴訟,投服中心為了能幫助到更多的中小投資者,放棄了最穩妥但偏保守的訴訟方案,堅持將2015年11月14日作為虛假陳述行為實施日。但是這種主張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援,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如果法院在審理時將2016年4月23日(處罰公告認定的含有虛假資訊的《重大資産重組報告書》公告之日)認定為實施日,則意味著向投服中心申請支援訴訟的只在2015年11月14日至2016年4月22日期間買入鞍重股份股票的投資者將面臨敗訴的風險,進而要承擔訴訟費用損失。投服中心提醒在此期間買入鞍重股份股票的投資者,應評估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自願選擇是否向投服中心提起支援訴訟申請,一旦提起支援訴訟申請,則意味著投資者已充分知曉訴訟風險,自願承擔可能發生的不利訴訟結果。對於2016年4月23日至2017年3月10日期間買入鞍重股份股票且未全部賣出的投資者,投服中心歡迎其積極提起支援訴訟申請。
5.投資者應當遵守投服中心相關業務規則及規定,如實提供身份資訊和證據材料,依法按時交納案件受理費等訴訟費用,有義務積極配合訴訟代理人履行相關法律手續等。
6.投服中心將對投資者寄送的材料予以登記,並將根據徵集情況及支援訴訟的工作流程,提起證券支援訴訟,同時公告相關資訊。投資者可關注投服中心微信公眾號“投服中心”了解相關資訊,亦可來電諮詢案件進展情況。投服中心諮詢熱線:021-50496532。工作時間:工作日(週一至週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7.投服中心從未授權任何單位、組織或個人以任何形式發佈維權徵集公告。目前,投服中心官方發佈公告的渠道限于投服中心微信公眾號、《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和《證券日報》等主要財經媒體。未經授權,任何單位、組織或個人不得以投服中心名義發佈任何維權徵集公告。
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
2017年8月8日
(責任編輯:曹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