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嚴減持禁令8日到期”係誤讀
- 發佈時間:2016-04-07 09:06: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曹霽晨
近日坊間傳聞最嚴減持禁令4月8日到期。記者昨日查閱證監會及深滬交易所關於大股東、董監高減持的相關規定和補充規則後發現,所謂“最嚴減持禁令4月8日到期”完全是誤傳誤讀。
近日的有關説法稱,對於大股東減持問題,證監會在熔斷股災發生後,于2016年1月8日新增規定,大股東三個月內減持不得超1%。2016年4月8日是新規時效到期日,亦即最嚴減持禁令4月8日到期。
記者昨日查閱了證監會和交易所就此出臺的相關規定和補充規則。1月7日,證監會發佈《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稱,大股東在三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一。1月9日,深滬交易所發佈了關於落實《減持規定》相關事項的通知。通知稱:“自2016年1月9日起,上市公司大股東此後任意連續3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深滬交易所的通知規定是完全相同的,是任意3個月內大股東減持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而不是4月8日之後這禁令就成廢紙了。
也就是説,從4月8日起,下一輪的三個月內,大股東、董監高減持也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1月9日施行,沒有期限,是永久性的,除非有新制度替代。
據悉,這個規定也接近於美國對5%以上股東的減持規定。美國1933年頒布的《144號條例》規定,“拋售前必須公佈證券發行方的最新資訊、一年鎖定期滿後,每三個月可以出售的股份數額不能超過同類已發行股份的1%或四週內平均周交易量的較大者,另外要求高管、董事等人員每三個月的總交易額大於5萬美元或交易量大於5000股,須向證監會提交書面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