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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公司有望成為慈善信託受託人

  • 發佈時間:2016-03-14 00:26:22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劉夏村

  近日全國人大在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草案)》備受信託行業關注。在該草案“慈善信託”相關章節中,明確了慈善信託受託人包括信託公司,要求設立慈善信託要向民政部門備案。中國證券報記者了解到,在此前信託公司的業務實踐中,主管主體不明一直是制約公益信託發展的重要原因。業內人士認為,主管主體明確後,未來信託公司更有積極性參與到慈善公益事業中。

  公益信託受困

  近年來,公益信託頻頻現身。據中國證券報記者不完全統計,2014年下半年以來,已有包括萬向信託、國元信託、湖南信託、國民信託、廈門信託在內的多家信託公司發行了公益信託計劃。在此之前,除2008年汶川地震後發行的兩隻公益信託計劃外,行業內已鮮有該類産品出現。

  根據《信託法》,所謂公益信託,即為了救濟貧困;救助災民;扶助殘疾人;發展教育、科技、文化、藝術、體育事業;發展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環境保護事業,維護生態環境;發展其他社會公益事業等公共利益為目的設立的信託。

  值得關注的是,儘管目前公益信託發展已開始“加速度”,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一些制度性難題制約著該業務發展。信託業內人士認為,無法得到公益事業管理機構的批准,是導致公益信託陷入沉寂的一個重要原因。《信託法》規定,公益信託的設立和確定其受託人,應當經有關公益事業的管理機構批准。未經公益事業管理機構的批准,不得以公益信託的名義進行活動。不過,目前“公益事業管理機構”在《信託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中並沒有具體所指。一位負責公益信託研發的人士表示:“我們通常理解的是民政部門,但在實踐過程中,民政部門以各種理由不予審批。”中國證券報記者了解到,由於在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准這一環節受阻,使得此前一些有意發行公益信託的公司只能“另辟蹊徑”,發行具有公益目的的集合資金信託計劃。

  慈善信託料破題

  近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李建國在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草案)》作説明時表示,慈善信託屬於公益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慈善目的,依法將其財産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照委託人意願以受託人名義進行管理和處分所開展慈善活動的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慈善信託一章確定了慈善信託受託人的範圍,即可以由委託人確定其信賴的慈善組織或者信託公司擔任。據媒體報道,信託公司能否充當慈善信託受託人一事,可謂幾經波折,例如之前一稿的草案中慈善信託受託人範圍中就沒有信託公司。

  此外,前述草案還明確了慈善信託的備案制度,要求設立慈善信託、確定受託人和監察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受託人應當在慈善信託文件簽訂之日起7日內將相關文件向受託人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信託業內人士認為,從立法層次上來説,慈善法頒布以後,民政部後續會跟進實施細則或管理辦法。主管主體明確後,民政渠道被打通,未來信託公司更有積極性參與到慈善事業中。

  另據媒體報道,全國人大代表、銀監會信託監管部主任鄧智毅11日在湖北代表團全體會議上發言時表示,要高度重視慈善信託的金融屬性,慈善信託的受託人應由專業的信託機構來承擔。善款的募集和運用管理,是兩個獨立的環節。慈善募集可以多渠道、多主體、多方式來進行,可以説越多越好、越廣越好。但是募集來的資金交給誰來管理和運用,事關重大,特別是以慈善信託的名義進行募集和管理,更應該由相關專業機構承擔這個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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