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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蔚華:完善商業銀行資産證券化配套制度

  • 發佈時間:2016-03-05 00:30:52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周文靜

  全國政協委員、招商銀行原行長馬蔚華4日接受中國證券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應對商業銀行證券化資産的資本、撥備計提規則進行修改,允許商業銀行對不承擔實際風險的證券化資産不進行資本和撥備的計提;同時,應對貸款的口徑進行調整,不再將通過證券化但未在會計面實現出表的貸款納入統計範圍。在不良處置上,應允許金融機構向非資産管理公司開展不良資産轉讓業務,放開金融機構對零售類不良資産進行批量轉讓的限制。

  馬蔚華認為,目前我國對商業銀行的資本、撥備以及貸款的計算主要依據其財務報表上的資産口徑。在資産證券化業務開展之前,商業銀行的賬面資産全部為其承擔實際風險的資産,因此,該計算規則可較真實地計算銀行所承擔的風險,為監管機構對全行業進行監管提供了有力依據。

  但在現行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下,一些發行機構在不承擔任何實質風險情況下,其證券化資産卻無法在會計層面實現出表。比如,發行機構對受託機構或已出售的資産存在一定控制或從證券化資産中獲取一定的無風險浮動報酬。又如,在受託機構及其投資者均認可的情況下,將證券化的回收款進行再投資等。目前,監管機構對資本、撥備以及貸款的口徑完全按照賬面資産進行計算,即使發行機構已經不再承擔證券化資産的實際風險,且在法律上已經真實出售給了受託機構,但仍要求發行機構對證券化資産重復計提資本和撥備。另外,監管機構根據現有的計算口徑也難以掌握商業銀行的實際運營情況,干擾其政策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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