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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導股東行為 維護市場信心

  • 發佈時間:2016-01-12 00:31:05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長城基金公司

  2015年夏天,中國股市出現了異常波動。為了減輕市場壓力,穩定市場信心,中國證監會于2015年7月8日出臺了有關文件,規定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大股東和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及公司高管所持股份在此後半年內不得通過二級市場減持。目前該規定已經到期,但由於各種因素影響,中國股市依然劇烈震蕩,投資者信心極度脆弱。為了化解大股東和董監高解禁減持的洪峰,減緩大股東和董監高解禁減持對二級市場的衝擊,2016年1月8日中國證監會又及時總結出臺了《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減持規定》),自2016年1月9日起施行。我們認為這一措施非常必要。

  第一,據有關機構測算,自去年7月8日以來到今年1月底累積的上市公司大股東和高管解禁可減持的規模可能高達1.55萬億元。雖然其中絕大部分並不會馬上減持,但許多投資者依然對此感到恐懼。中國證監會出臺《減持規定》來疏導上市公司大股東和高管的減持行為,要求他們通過拉長減持時間分散減持壓力,可以起到減緩大股東和董監高解禁減持對二級市場的衝擊,有利於維護投資者的信心,維護市場穩定。

  第二,眾所週知,上市公司大股東和董監高的一舉一動都可能對上市公司的發展産生重大影響。上市公司大股東和董監高的行為往往也在不同程度上反映其對公司未來發展的信心。正因此,廣大投資者對大股東和董監高的行為也高度敏感和特別關注。作為上市公司最大的利益關聯者,作為公眾公司的大股東和董監高,理應對公司發展和公眾投資者承擔更多的責任。中國證監會對上市公司大股東和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行為進行限制和疏導,督促他們與上市公司同發展,與廣大投資者共命運,既符合公司法和證券法的精神,也符合上市公司運作的邏輯,同時也有利於完善和加強上市公司治理,完全符合上市公司和廣大投資者的共同利益。

  第三,規定大股東和董監高通過二級市場減持須提前15個交易日公告其減持計劃。毫無疑問,上市公司大股東和董監高比普通投資者擁有更多的資訊優勢,更接近各種內幕資訊,他們的行為理應受到更多的、更嚴格的法律規範。對他們的行為進行規範、疏導和約束,符合公開透明原則,有利於保護普通的中小投資者。

  第四,雖然減持規定對大股東和董監高通過二級市場減持股份進行了規範、疏導和限制,但允許他們通過場外大宗交易和協議轉讓等途徑和方式實現減持和轉讓,説明其股東權益包括其股份流通的權利即股權變現的權利並沒有被否定和限制。同時,減持規定對通過場外大宗交易和協議轉讓、或因司法強制執行、執行股權質押協議、贈與等途徑和方式減持和轉讓股份的受讓方也提出了相應的規範,防止個別大股東和董監高逃避監管、曲線減持,這一條款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但這裡的關鍵問題是持續跟蹤監管必須跟上,否則這一條款有可能變成一紙空文而形成漏洞。

  第五,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減持規定不僅僅是為了減緩和化解目前大股東和董監高解禁減持的洪峰對二級市場的衝擊,也是一項重要的長效機制建設,是對我國現有的資本市場制度和監管體系的重要補充,其法律意義應予高度評價。

  第六,另一方面,我們認為廣大中小投資者對上市公司大股東和董監高的減持行為理應保持高度的警惕和理性,這也是我們作為上市公司中小股東的職責和義務,但我們建議投資者與其買了股票事後擔心大股東和董監高減持影響和衝擊股價,不如把更多的工夫做在前頭,事先加強對上市公司的研究和資訊跟蹤,並特別注意研究公司股東行為和公司管理團隊,這不僅可以有助於防止自身落進某些股東惡意圈錢、惡意套現的陷阱,也更有利於推動我國的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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