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投資者回報機制需再優化
- 發佈時間:2015-07-30 06:27:53 來源:經濟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對上市公司的現金分紅,市場中一直存在不同的看法。有觀點認為,上市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是股東大會,股東大會有權根據公司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來決定自己的分紅方案,不應該受任何行政機構或監管機構的干預,如公司正處於成長期,其現金流情況不太理想甚至還是負的,現金分紅可能讓公司的業績出現惡化。
其觀點有一定的道理。從理論上來説,分紅是屬於公司自治範疇的事項。從我國股票市場發展的歷史來看,一擲千金進行現金分紅的上市公司不少,然而一毛不拔的“鐵公雞”也並不鮮見。2013年底,中國證監會發佈《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指引》,對處於不同發展階段的上市公司提出不同的現金分紅要求,規定了現金分紅的最低比例。然而從近兩年的情況來看,我國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受經濟、體制、金融環境等多方面因素影響,仍存在現金分紅高度集中于少數優質公司、分紅的連續性和穩定性不足、成長性企業分紅水準總體高於成熟企業、分紅回報方式較為單一、結構不夠合理等問題。
在今年年初舉行的2015上市公司投資者保護論壇上,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有關負責人公開表示,現金分紅是投資者回報的重要渠道,但不是唯一的渠道。他進一步提出,此前制定的一些政策已不能完全適應目前市場環境複雜多變的情況。主要包括:一是強制的、半強制性的現金分紅政策有待改進;二是投資者在做出回報決策方面的選擇性和話語權還不足;三是沒有形成有效的資本與勞動者一致的利益結構;四是回報工具不能完全滿足投資者的需求;五是投資者回報的外部環境有待優化。
進一步優化上市公司投資者回報機制,是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培育市場長期投資理念的重要方式,同時也能有效增強資本市場投資功能和吸引力。可以預見,未來隨著監管思路“從事前把關向事中、事後監管轉移”的變化,監管層將更傾向於採用市場化的手段來調節市場,上市公司將獲得更多自主決策的空間。
在這一過程中,如何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破解體制機制障礙,形成由上市公司自主決定、更尊重股東利益、具有多樣選擇性、有利於資本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投資者回報機制,考驗著各方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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