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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電聯動機制需更透明化

  • 發佈時間:2016-01-06 01:09:19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廈門大學能源經濟協同創新中心主任

  林伯強

  近日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要降低電力價格,推進電價市場化改革,完善煤電價格聯動機制。中國電力系統在預見的將來基本上還是個火電系統,火電一直提供了超過75%的電力,同時消費了近50%的煤炭,因此中國的電價問題實質上還是煤價問題。

  由於歷史的原因,中國電價長期採用政府成本加成定價,由於消費者對電價調整十分敏感,受制于公眾的承受能力和支付意願。儘管電價改革雖有共識,但電價改革長期處於緩慢滯後的被動狀態。事實上,政府去年就提出了還原能源商品屬性,形成主要由市場決定能源價格的機制,因此完善煤炭聯動機制,也是還原能源商品屬性的一環。

  完善煤電聯動機制的好處有許多,與目前改革和經濟發展要求相關的主要有三個方面。首先,將有利於政府以市場化方式管理電價。電力“普遍影響”的特性決定了政府不能遠離電力市場,但是,政府應該盡可能選擇市場化方式管理電力。在煤電聯動機制下,政府通過嚴格遵守煤價波動與上網電價的聯動,盡可能將社會目標相關問題放在終端電價上解決。如果電網按照深圳的試點改革,改變為成本加合理利潤的盈利模式,政府仍然可以通過設計直接補貼和稅收來管理終端電價。具體説,政府對電價的管理應該有兩個重要方面內容:一是對電力企業進行嚴格的成本監管,二是如果政府認為有必要維持相對穩定的電價水準,可以對某個終端電價進行補貼。

  其次,將有利於消費者支援電價改革,電價改革和提價儘管有時是必須的,是為了提高能源效率,為了經濟和電力行業的可持續發展。但由於電力企業基本是國企壟斷,如果政府定價不透明,對於公眾來説,電力調價就是一筆糊塗賬,導致電價調整被認為是各方力量的博弈而受到公眾的質疑。透明合理的煤電聯動機制可以讓公眾理解電價調整幅度和電價補貼。

  再次,將有利於電力行業的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勵民營資本參與電力投資。在目前國企一家獨大和政府控制電價的情況下,電力投資對民營放開的程度還不足以吸引民資進入。我國電力發電側已經對外資和民營開放了20多年,大家不僅沒有看到外資和民營的大量進入,反而是變現退出。應該説電力行業的資金來源和提高行業效率,都需要有民營參與。

  2012年煤炭價格下行以來,煤電聯動機制啟動,但市場對政府的電價調整如何與煤電聯動機制掛鉤仍存有疑問。首先是煤電聯動的時間點,如果是以年度為週期,這個聯動的時間起始點是哪天?其次是電價調整幅度,電價調整是如何根據煤價變動計算的,是否有根據一個比較透明的公式來調整?可見,煤電聯動機制需要進一步完善,而完善煤電聯動的關鍵點也是煤電聯動的時間點和比較透明的調價公式。

  雖然近幾次電價調整也是以煤價下降為基礎的,但由於煤電聯動關係的相對不透明和不可預期,導致了兩個主要問題:一是無法為電力企業提供一個穩定運營環境,二是不能為發電投資和民營進入電力行業提供可以預期的財務收益。因此,進一步完善煤電價格聯動機制,關鍵點是嚴格按照煤電機制所規定的時間和幅度,相對透明地進行上網電價調整,以及進一步考慮如何向終端電價聯動。

  完善煤電聯動機制顯然有許多想像空間。比如説,今年政府將非居民用氣由最高門站價格管理改為基準門站價格管理,供需雙方可以基準門站價格為基礎,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範圍內協商確定具體門站價格。今後在煤電聯動機制的基礎上,配合電力體制和市場改革,也可以允許電價在一定的範圍內,由供需雙方決定。

  完善煤電聯動機制可以理解為是電價市場化改革的起點。煤電聯動機制可以從開始時由政府按照機制(調價公式)決定聯動幅度,今後逐漸過渡為由電力企業自主聯動。從政府設定價格聯動範圍的企業自主聯動,到由政府價格監管下電力企業根據市場供需自主調價,這就是一個電價市場化改革的過程。對發展中國家來説,能源價格改革首先需要建立一個合理的、透明的、可預期的價格機制。

  電價市場化改革和電力體制改革密切相關,也受宏觀經濟的影響,因此將會是一個複雜的漸進過程,而煤電聯動機制可以在整體能源體制和價格機制改革滯後的前提下進行。因此,政府可以將完善煤電聯動機製作為電價改革的核心和抓手。相對於電力改革配套文件中提出的電力市場交易決定價格,煤電聯動機制不僅簡便易行,而且還有成品油價格機制實施的經驗積累。

  電價順利改革是有條件的,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對社會經濟的影響和公眾的接受程度。因此,在目前煤炭供需寬鬆,煤炭價格低迷,而且可以預期今後一段時間煤炭價格仍將穩定低迷的環境下,此時完善煤電聯動機制對社會經濟影響可控,而且容易受到公眾的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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