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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期定增項目受影響

  • 發佈時間:2015-11-04 01:30:40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業內人士表示,新規鼓勵非公開發行項目以發行期首日為定價基準日,這體現了定價的市場化改革方向。在對定增的價格引導上,預計三年期定增受到的影響更大。

  據悉,此次窗口指導要求,“長期停牌的(超過20個交易日)的,要求復牌後交易至少20個交易日後,再確定非公開基準日和底價。鼓勵以發行期首日為定價基準日,這類交易如審核無重大問題,直接上初審會。”

  定增的定價基準日一般會有三個可選節點,一是董事會決議公告日,二是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三是發行期首日。一般情況下,公司與券商會選擇董事會決議日為定價基準日。在業內人士看來,監管層之所以要求停牌期超過20日的公司延期定價,其目的在於保證定增價格更具市場效率,且能在一定程度上防範利益輸送。但在實際操作中,也有保薦人表示操作起來不容易。發行期首日定價價差不大,這適合在市場上行期發行。如果市場不穩,容易出現發行失敗的情況,這是發行人絕不想承擔的風險。

  業內人士認為,這次窗口指導意見對三年期定增項目影響更大。其原因在於,一年期定增基本上是通過詢價確定,在這幾年的規範發展中,已經不太可能有貓膩存在,此次新規對一年期定增影響不大。三年期定增項目原先都是以董事會決議公告日為基準日鎖定價格,常常導致發行價與市場價格差異較大,受本次政策影響,價差縮小,所以對三年期的定增項目影響會比較大。

  值得關注的是,投行人士透露,當前再融資審核的各類關注問題中,“非公開發行定價的公允性”較受重點關注。有保薦人表示,監管層所關注的方向包括:資訊披露的合規性,定價基準日前後,重大事項是否及時公告。具體來看,對於定價的合理性關注點有幾個方面:是否存在敏感期定價;定價基準日前,是否長期不合理停牌;停牌期間公司資産、業務是否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是否變更;是否發生對股價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定價是否損害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我們團隊的項目也都在比對當中,但暫時還沒有影響變化特別大的。”有投行人士表示,在他看來,未來定增價格與市場價格差距極大的情形將不會出現。市場化的規範操作將促使定增給出更為合理的公允價格,或許未來“價差大”的情形將成為歷史。興業證券保薦代表人表示,對於發行承銷工作而言,“擇時”的重要性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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