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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融資出新政:發行期首日納入定價基準日

  • 發佈時間:2015-10-30 08:29:11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日,在北京召開的保薦代表人培訓中,證監會發行部相關負責人提出了多條有關再融資的補充要求,其中最為核心的有三點:一、再融資停牌後需至少正常交易20個交易日;二、參與的理財産品認購人數不準超200人;三、募資規模最好不超最近一期凈資産。

  多位業內人士稱,此次新規實際是對原有再融資管理辦法的一個補充,進一步明確規定基準日定價和配售對象,遏制再融資市場中可能存在的市場操縱、利益輸送等違法違規事件的發生。

  定價基準日再增一模式

  從此次保代培訓內容中,不難看出監管層為了防範再融資過程中存在的漏洞,進行了更為嚴格、詳細的補充要求。投行人士稱,這是為了加強定價市場化,提高再融資效率,減低再融資中可能存在的市場操縱、利益輸送、場外配資等涉嫌違法違規事件的發生。

  一位深圳投行人士告訴證券時報記者,此前再融資過程確實會在定價基準日的確定及理財産品參與中,存在一些貓膩。此次新規明確要求連續停牌超過20個交易日的上市公司,在復牌並連續交易20個交易日後,方可確定再融資定價基準日;按規定,定價基準日的前20個交易日的加權平均價的90%,將成為定向增發的底價。

  深圳另一位券商投行人士稱,監管層還在會議上表示,未來將鼓勵以發行期首日作為定價基準日的項目。“定價基準日越靠近發行期,定價越有效。同時還給予了該定價方式綠色通道,如該類項目審核無重大問題,直接上初審會。”

  定價機制更靈活

  據投行人士介紹,三次保代培訓中,並購重組、再融資審核在定價機制上一直是重點,曾被多次提及。

  “今年4月份開始的相關規則,並購重組中發股融資定價已一改此前20個交易日的均價單一定價方式。市場化定價程度更高,也更靈活。”上述深圳投行人士稱,目前參考的價格既可以是前20個交易日均價,也可以是前60個交易日價格,還可以是前120個交易日的均價,甚至還可以打折。

  同時,還新引入了根據股票市價重大變化調整發行價的機制,取消了上市公司破産重組協商定價機制。支付方式上,也不再局限于現金和普通股支付,還可以發行優先股、定向發行可轉債、定向權證進行支付,而且鼓勵並購基金等多種融資工具的使用。

  據記者了解,目前多數定增項目都是以董事會決議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均價為定價基準。一位上市券商資深保代稱,“按此次保代培訓,上市公司發股融資定價,以後除了20個交易日外,還可以是發行期首日、公告前60個交易日均價和公告前120個交易日均價,而且還可以進行打折,定價更具市場效率,也更靈活。”

  換言之,仲介機構和上市公司在發股募資時,對於定增的定價參考標準有三個可選標準:一是董事會決議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均價或60個交易日或120個交易日,二是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三是發行期首日。一般情況下,公司與券商會選擇董事會決議日為定價基準日,而第一種又有三個時段供參考。(記者 張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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