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收類信託搶手 甄別力需提高
- 發佈時間:2015-10-31 02:31:21 來源:中國證券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劉夏村
信託,還能否給你穩穩的幸福?
一方面,市場對於信託剛性兌付的預期並未打破,固收類信託産品被視為一種“高收益、低風險”産品為不少投資者所青睞,特別是今年三季度以來,受股市大跌因素影響,固收類産品銷售頗為火爆;另一方面,隨著近年來經濟下行壓力增大,信託産品的兌付危機數量有所增加。在此背景下,一些信託公司開始嘗試以市場化方式處置風險,嚴格意義上的“剛性兌付”開始被打破。
對此,業內人士認為,市場化處置風險信託項目雖然並不必然意味著投資者發生損失,但對投資者提出了更高的投資鑒別力要求。
“剛兌”之下的瘋狂
光大興隴信託的一則兌付危機事件使得“剛性兌付”再度成為輿論焦點。
據報道,光大興隴信託的前身,甘肅信託發行的一款集合信託産品“黃氏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路橋建築裝飾城二期項目”於今年發生兌付風險,展期半年後融資方無力還款,受託人光大興隴信託提出項目到期“八折兌付本金”或等待訴訟結果兩種方案。不過,一些投資者認為,受託人在信託項目管理中存在未盡職的情況,不接受上述方案。此後,光大興隴信託對媒體表示,該項目為原甘肅信託項目,公司內部一直在努力化解風險,解決方案已基本敲定,並將於近期提交受益人大會審議“按照最新的解決方案,可保證所有投資人本金安全,並實現一定盈利”。
中國證券報記者了解到,今年以來已經發生多起信託産品“剛兌”事件。例如,今年8月,長城新盛信託的一隻集合信託計劃在被爆出現兌付風險幾個月之後,最終本息全部予以兌付。實際上,長久以來,“剛性兌付”一直是信託的潛規則,固定收益類集合信託産品甚至被視為一種高收益、低風險的理財産品,得到不少投資者青睞。特別是今年三季度以來,A股大跌使得市場風險偏好降低,加之“剛性兌付”預期,使得固收類集合信託産品銷售頗為火爆,多家信託公司接到單筆超過10億元的巨量買單,高凈值客戶蜂擁而至,尤其是風險相對較低的政信類産品,幾億元規模的産品一天甚至幾個小時就被搶光。這樣的火爆一直延續至今,某信託公司銷售人士表示,近期個人投資者單筆千萬元甚至過億元的大買單時有出現。
市場化風險處置
值得關注的是,隨著近年來經濟下行壓力增大,信託産品的兌付危機數量有所增加。在此背景下,一些信託公司開始嘗試以市場化方式處置風險,嚴格意義上的“剛性兌付”開始被打破。
業內人士介紹,所謂剛性兌付,即信託公司按期向投資者交付本金及預期收益。此前,信託項目一旦發生兌付危機,信託公司便會以種種方式保證投資者按期得到本金和預期收益。然而,2013年頗為轟動的“中誠信託誠至金開1號”兌付危機中,最終投資者沒有得到第三年的預期收益,被認為是信託剛性兌付的“部分打破”。此後,亦有多家信託公司的固收産品發生兌付危機後,其處置方案選擇延期兌付,其中部分産品至今未能兌付。
實際上,市場化處置風險項目正為監管機構所鼓勵。去年下發的“99號文”即強調信託公司“賣者盡責”的同時,提出了要推進風險處置的市場化,要求信託公司探索抵押物處置、債務重組、外部接盤等審慎穩妥的市場化處置方式。然而,出於對融資類業務的路徑依賴及公司聲譽的擔憂,使得信託公司即便選擇市場化方式處置,也慎之又慎,剛兌包袱短期難以解決。
投資需理性
總而言之,對於固收類信託産品而言,短期來看剛性兌付預期猶存,但市場化處置風險方法開始使得這一預期鬆動,至少嚴格意義上的剛兌正在被打破。信託業內人士認為,市場化的處置風險信託項目雖並不必然意味著投資者發生損失,但對投資者提出了更高的投資鑒別能力的要求。
中建投信託研究部總經理王苗軍認為,風險處置市場化要求投資者理性看待信託計劃的流動性風險的同時,對投資者信託項目的篩選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求信託投資者牢固樹立“投資有風險,購買需謹慎”的意識。在選擇信託産品的過程中,首先關注産品的安全性,其次是流動性,最後才是産品的收益率,選擇與自己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信託産品。
他認為,投資者在選擇産品過程中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四點。首先,投資者應關注信託産品項下交易對手實力、增信措施等要素。在信託計劃風險市場化處置的背景下,信託財産本身的價值及流動性將成為風險處置目標實現的第一道防線,因而投資者應優先選擇抵質押物保值功能好、流動性較強的信託産品。其次,要密切關注信託産品的資金投向。關注信託資金投向是否屬於國家限制或者産能嚴重過剩的産業。當前我國正處在産業結構調整時期,國家對於高污染、高能耗以及産能過剩的行業採取了限制態度。再次,投資者應理性看待部分信託項目超高收益率、以及佣金返還等違規行為的誘惑,超高收益率及違規行為背後隱含的實質是項目本身更高的風險,以及信託公司違背信託目的處理信託事務的可能性,從而影響市場化原則下風險處置目標的實現,投資者應優先選擇業務審慎、操作合規的信託公司産品。最後,投資者應當重點關注信託公司、其股東實力以及信託公司的風險處置能力。在信託項目風險市場化處置的背景下,“賣者有責”是“買者有責”的前提和保障;而在機構要求信託公司股東為信託公司提供流動性支援的背景下,信託公司及其股東的實力是信託計劃出現風險後,投資者利益的最終保障。因而建議投資者優先選擇信託公司及股東實力較強,風險控制能力較好的信託公司的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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