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類機構可投擬掛牌公司股權
- 發佈時間:2015-10-19 02:34:42 來源:中國證券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王小偉
全國股轉公司日前發佈《關於資産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投資擬掛牌公司股權有關問題》,其中明確,基金子公司、券商資管計劃及私募基金(包括契約型私募基金)均可投新三板掛牌公司股權,其所投資的擬掛牌公司股權在掛牌審查時可不進行股份還原,但須做好相關資訊披露工作。業內人士認為,全國股轉公司所做出的明確工作,將有利於吸引機構投資者投資新三板。
根據相關規定,基金子公司可通過設立專項資産管理計劃投資擬掛牌全國股轉系統的公司股權,證券公司定向、專項資産管理計劃可由券商與客戶約定投資擬掛牌全國股轉系統的公司股權,私募基金(包括契約型私募基金)的投資範圍包括擬掛牌全國股轉系統的公司股權。
全國股轉公司指出,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行政許可有關問題的審核指引》, “以私募股權基金、資産管理計劃以及其他金融計劃進行持股的,如果該金融計劃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設立並規範運作,且已經接受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可不進行股份還原或轉為直接持股。”因此,依法設立、規範運作、且已經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並接受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基金子公司資産管理計劃、證券公司資産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其所投資的擬掛牌公司股權在掛牌審查時可不進行股份還原,但須做好相關資訊披露工作。
上述基金子公司及證券公司資産管理計劃(以下簡稱資産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所投資公司申請在全國股轉系統掛牌時,股份可以直接登記為産品名稱。其中,資産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所投資的公司申請掛牌時,主辦券商在《公開轉讓説明書》中將資産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列示為股東,並在《公開轉讓説明書》充分披露資産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與其管理人和管理人名下其他産品的關係。
同時,主辦券商就以下事項進行核查併發表明確意見:一是該資産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是否依法設立、規範運作並已履行相關備案或者批准手續;二是該資産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的資金來源及其合法合規性;三是投資範圍是否符合合同約定,以及投資的合規性;四是資産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權益人是否為擬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董監高。而資産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所投資的公司通過掛牌備案審查,辦理股份初始登記時,掛牌業務部負責核對《股票初始登記申請表》涉及股東資訊與《公開轉讓説明書》中披露資訊的一致性。中國結算發行人業務部核對股份登記資訊與披露資訊的一致性後,將股份直接登記在資産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名下。
- 股票名稱 最新價 漲跌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