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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協會規範公司債承銷業務

  • 發佈時間:2015-10-17 01:30:22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李超

  中國證券業協會16日發佈《公司債券承銷業務規範》和《公司債券承銷業務盡職調查指引》,規範公司債承銷業務。

  《公司債券承銷業務規範》明確,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由具有證券承銷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承銷。取得證券承銷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及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可以自行銷售。主承銷商應當與發行人簽訂承銷協議,在承銷協議中界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約定明確的承銷基數。採用包銷方式的,應當明確包銷責任。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由承銷團承銷的,組成承銷團的承銷機構應當簽訂承銷團協議,由主承銷商負責組織承銷工作。公司債券發行由兩家以上承銷機構聯合主承銷的,所有擔任主承銷商的承銷機構應當共同承擔主承銷責任,履行相關義務。承銷團由三家以上承銷機構組成的,可以設副主承銷商,協助主承銷商組織承銷活動。

  在定價與配售方面,業務規範明確,承銷機構應當建立集體決策制度,對公司債券定價和配售等重要環節進行決策,參與決策的人數不得少於三名。公司債券公開發行的價格或利率以詢價或公開招標等市場化方式確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可以採用網下詢價配售、網上定價發行,以及網上網下相結合的方式。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自律規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定價發行方式,由承銷機構和發行人協商確定。

  《公司債券承銷業務盡職調查指引》提出,承銷機構應當查閱發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資産負債表、利潤表及現金流量表,發行人編制合併財務報表的,承銷機構應當查閱合併財務報表和母公司財務報表。最近三年及一期合併財務報表範圍發生重大變化的,承銷機構應當調查合併財務報表範圍的具體變化情況、變化原因及其影響。

  《公司債券承銷業務規範》和《公司債券承銷業務盡職調查指引》自發佈之日起實施。《證券公司開展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承銷業務試點辦法》(中證協發[2012]120號)、《證券公司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承銷業務盡職調查指引》(中證協發[2013]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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