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業協會發佈公司債券承銷業務自律規則
- 發佈時間:2015-10-16 16:50: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新網10月16日電 據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消息,為規範承銷機構承銷公司債券業務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公司債券市場健康發展,中證協今日發佈公司債券承銷業務自律規則,對承銷機構承銷公司債券業務行為實施自律管理。
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中國證券業協會對承銷機構承銷公司債券業務行為實施自律管理。為此,中國證券業協會組織起草了《公司債券承銷業務規範》和《公司債券承銷業務盡職調查指引》,經常務理事會通過,16日予以發佈,自發佈之日起實施。《證券公司開展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承銷業務試點辦法》(中證協發[2012]120號)、《證券公司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承銷業務盡職調查指引》(中證協發[2013]2號)同時廢止。
《公司債券承銷業務規範》規定,承銷機構和發行人不得操縱發行定價、暗箱操作;不得以代持、信託等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或向其他相關利益主體輸送利益;不得直接或通過其利益相關方向參與認購的投資者提供財務資助;不得有其他違反公平競爭、破壞市場秩序等行為。
自律管理方面,《公司債券承銷業務規範》規定,在開展公司債券承銷業務活動中,承銷機構應當對獲得的內幕資訊和商業秘密予以保密,不得利用內幕資訊和商業秘密獲取不當利益。
《公司債券承銷業務盡職調查指引》指出,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盡職調查包括發行人及本期債券的資信狀況、募集資金運用、增信機制、償債計劃及其他保障措施等內容。
《公司債券承銷業務盡職調查指引》強調,承銷機構應當對評級機構出具的評級報告內容進行核查,並結合盡調情況進行驗證。發行人最近三年內因在境內發行其他債券、債務融資工具進行資信評級且主體評級結果與本次評級結果有差異的,應當予以重點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