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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處罰6宗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案

  • 發佈時間:2015-09-19 00:31:40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上接A01版)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條“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證券業務”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所述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的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的規定,證監會擬對福誠瀾海、南京致臻達、浙江豐范、臣乾金融、杭州米雲及黃辰爽分別作出以下行政處罰:沒收福誠瀾海違法所得1,642,909.37元,並處以4,928,728.11元罰款;對福誠瀾海投資管理公司董事長丁凱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對董事總經理羅程元給予警告,並處以15萬元罰款;對董事副總經理王暾給予警告,並處以15萬元罰款。沒收南京致臻達違法所得1,564,074.10元,並處以4,692,222.30元罰款;對南京致臻達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馬強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沒收浙江豐范違法所得12,126,000.42元,並處以36,378,001.26元罰款;對浙江豐范法定代表人石敏軍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沒收臣乾金融違法所得6,392,186.25元,並處以19,176,558.75元罰款;對臣乾金融總經理、法定代表人孫肖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對臣乾金融董事長李成波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沒收杭州米雲違法所得15,951,825.76元,並處以47,855,477.28元罰款;對杭州米雲董事長兼總經理柳陽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沒收黃辰爽違法所得267,058.14元,並處以60萬元罰款。

  鄧舸強調,按照《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營證券業務必須經證監會批准,禁止任何人未經許可非法從事證券業務。對於此類行為,證監會一經查實認定,將堅決依法予以打擊,有力維護資本市場的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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