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違法所得需公開透明的司法程式
- 發佈時間:2015-04-27 02:38:08 來源:寧波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四川首例因被告人在訴訟期間死亡,檢察機關申請沒收其違法所得案件正式宣判。眉山市中院判處沒收被告人阿牛某某(已死亡)及丈夫吉額某某賬戶內150.6萬元存款及孳息,對吉額某某賬戶內20余萬元存款及轎車一輛等合法財産予以解除凍結和查封,發還被告人親屬(4月25日中新網)。
沒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違法所得程式,是由2012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所確立的。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僅有法律規定,沒有對一個又一個案件的具體操作,法律不能説得到了實施,也無法檢驗法律的成效。四川這一案例的審判具有標本意義,彰顯了打擊犯罪的決心,犯罪分子、貪官死亡了,不合法財産照樣會被沒收,加強了刑罰的震懾力,有助於織密法網。
以往,由於沒有沒收違法所得程式,一些犯罪分子在接受調查時往往抱著“死了我一人,幸福一家人”的想法,或自殺或跳樓,指望以命換財;有的犯罪分子則選擇外逃,人安全了,財産也安全了,等有機會再將財産轉移好好享受。但有了這一程式,犯罪分子死也不安心,逃跑也不會舒心,因為擔驚受怕換來的贓款仍會化為烏有,這很不划算。
當然,過去一些地方的司法機關或者紀檢機關,也會自行沒收犯罪分子的違法所得。但這樣由辦案機關直接沒收違法所得問題多多,不符合法治精神。其一,有些地方沒收財産很隨意,可能將犯罪分子或其家屬的合法財産也一併沒收,留下不少隱患;其二,沒有經過司法程式,就沒有公開性,一些辦案人員私自扣留贓款、贓物的現象時有發生,很容易引發司法腐敗;其三,沒有經過司法程式,不能讓犯罪分子或其家屬信服,也無法説服社會公眾,更不能教育那些潛在的犯罪分子。
四川的這起案例表明,只有經過公開、透明的司法程式,沒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違法所得才能做到公平、公正,讓犯罪分子家屬、社會公眾信服,起到教育和威懾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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