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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小微企業減半徵收所得稅範圍確定

  • 發佈時間:2015-09-14 06:17: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曾金華  責任編輯:羅伯特

  經濟日報北京9月13日訊 (記者曾金華)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佈公告,明確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對今年第四季度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有關新老政策銜接作出規定。同時,稅務總局還下發通知,要求各地稅務部門要繼續利用資訊化手段對企業申報情況加強監測,及時篩查應享受未享受稅收優惠等異常情況,確保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應享盡享。

  繼今年2月25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將小微企業所得稅減半徵稅範圍由10萬元調整為20萬元後,8月19日,國務院第102次常務會議決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將減半徵稅範圍擴大到年應納稅所得額30萬元(含)以下的小微企業。9月2日,財政部和稅務總局發佈通知,明確了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稅範圍擴大到30萬元後具體稅收政策規定。

  稅務總局表示,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新優惠政策,主要惠及年度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至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

  按照公告規定,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採取查賬徵收方式還是核定徵收方式(含定率徵收、定額徵收),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業規定條件,均可以享受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同時,小型微利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不需要到稅務機關專門辦理任何手續,可以採取自行申報方法享受優惠政策。年度終了後匯算清繳時,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中“資産總額、從業人數、所屬行業、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等欄次履行備案手續。

  值得注意的是,年度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介於20萬元至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並非今年全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都可以享受減半徵稅政策。

  稅務總局解釋,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是一個年度性稅種,由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新優惠政策從今年10月1日起執行,這意味著小微企業所得稅新的優惠政策適用於今年10月1日之後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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