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修訂完善行業資訊披露指引
- 發佈時間:2015-09-12 01:56:31 來源:中國證券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周松林
為引導上市公司披露行業經營性資訊,提高資訊披露有效性,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規定,上交所修改了《上市公司行業資訊披露指引第二號——房地産》、《上市公司行業資訊披露指引第三號——煤炭》,制定了《上市公司行業資訊披露指引第一號——一般規定》、《上市公司行業資訊披露指引第四號——電力》、《上市公司行業資訊披露指引第五號——零售》、《上市公司行業資訊披露指引第六號——汽車製造》、《上市公司行業資訊披露指引第七號——醫藥製造》,于9月11日發佈,自10月1日起施行。
上交所相關負責人表示,上述七項行業披露指引中,第一號指引為一般規定,側重於上市公司行業資訊披露中的原則性、共同性要求;第二至七號共有六個具體行業的披露指引,分別涉及了房地産、煤炭、電力、零售、汽車製造、醫藥製造等行業的經營性資訊披露要求。其中,房地産、煤炭的行業指引于2013年底發佈,本次進行了大幅度的修訂完善。從具體內容看,“一般規定”突出強化了行業經營性資訊披露監管的三個重要原則,即強制性與自願性相結合原則,相關性、可比性和可理解性原則,“不披露即解釋”原則。第二至第七號指引所涉及的六個行業,均是滬市公司中數量集中、比重較大、特徵明顯的重點行業。行業資訊披露指引從宏觀影響到市場變化,從商業模式到具體經營,對上市公司披露行業經營性資訊作了具體要求,為投資者提供了多角度的“立體透視鏡”。
至此,上交所上市公司主要行業資訊披露指引已基本到位。上交所相關負責人透露,將在持續評估和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行業資訊披露指引定期予以修訂完善。同時,將根據上市公司數量變化和實際監管需要,繼續研究制定一些細分的、且上市公司數量達到一定規模的二、三級行業資訊披露指引,逐步完善分行業資訊披露規範體系。
這位負責人表示,在日常資訊披露監管方面,上交所將進一步督促上市公司在股價異常波動、市場傳聞澄清、重大交易、臨時公告等資訊披露中,更多地從行業角度提高資訊披露的含金量,在並購重組相關預案的資訊披露監管中,進一步增加行業性元素。
同時,為規範上市公司與私募基金合作投資事項的資訊披露行為,提高資訊披露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規定,上交所制定了《上市公司與私募基金合作投資事項資訊披露業務指引》,于9月11日發佈,並自發佈之日起施行。上交所表示,這是針對近期資本市場頻現的“PE+上市公司”投資模式,從資訊披露角度進行監管的嘗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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