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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厲打擊保薦代表人違法入股行為

  • 發佈時間:2015-08-15 03:22:59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王小偉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14日表示,近期證監會對兩起證券公司保薦代表人違法入股案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保薦代表人李黎明實施終身市場禁入措施,對戴麗君、劉興華分別實施了十年市場禁入措施,兩案罰沒款共計1.5億元。

  鄧舸指出,依據《證券法》第43條規定,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保薦代表人作為證券從業人員在為發行人提供保薦服務時,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特殊地位和資訊優勢,通過直接持有或代持等方式入股擬上市公司攫取暴利的行為,公然觸犯了法律禁令,違背了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的義務,應予以嚴厲打擊。

  在李黎明案中,李黎明作為證券公司資深投行工作人員,明知自己的持股行為違法,已構成利益衝突,卻刻意隱瞞代持公司身份,試圖藉此規避法律規定,具有明顯的主觀故意;在戴麗君、劉興華案中,兩人利用投行部工作的職務便利,在對擬上市公司進行改制輔導和保薦上市過程中,(下轉A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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