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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投資者權利保護

  • 發佈時間:2015-07-13 01:13:19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王小偉

  “2015年中國資本市場法治論壇”日前在北京舉行,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王利明在論壇上指出,應進一步修改《證券法》,形成規範證券市場的良法,進一步充實和強化投資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等一系列的權利保護。

  對於本次《證券法》修改,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常務副院長李曙光提出三點建議。一是平準基金可以考慮寫入《證券法》。二是《證券法》的修改應該與《期貨法》聯動互動。李曙光指出,新修訂的《證券法》應在如何監管股指期貨規則方面進行調整,特別是在有關保證金方面。他表示,目前市場上並沒有期貨法,只有一個期貨管理監管條例,期貨法的立法實際上更緊迫,因為它涉及到對於股指期貨市場的監管問題,而股指期貨在下一步的金融改革當中要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特別是金融衍生品,因此一定要讓證券法和期貨法協調、互動、聯動。

  三是要建立統一協調的混業監管體制。李曙光認為,這次“股災”表明,現在的市場交易都是跨市場、跨期現的交易。為此,從分業監管到混業監管,特別是跨市場、跨期限的監管應該成立一個綜合委員會。

  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王利明認為,中國資本市場短期的政策效應是非常必要的,但它畢竟是短期措施,長效的機制就是法治,而法治的核心內容是良法善治。王利明建議,進一步修改《證券法》,形成規範證券市場的良法。一方面要進一步充實和強化投資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等一系列的權利保護。比如,修訂草案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分紅權,規定了上市公司在章程中明確分配現金鼓勵的決策安排,但是在法律層面中找不到違反該條的法律責任,所以還需要細化規定,增強有關分紅制度的剛性,規定相應的法律措施。另一方面,在有關內幕交易資訊、操縱市場等方面應有相應的司法解釋和《證券法》配套,針對現在的資本市場的違法行為形成一個完整的規範體系。此外,針對證券違法行為,在強調行政處罰的同時,還應該重視民事責任的作用,進一步加大董事、高管在個人操縱市場、內幕交易方面的責任,減輕受害人的舉證負擔,加強對投資者的保護。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認為,就充實和強化中小股東分紅權的制度設計而言,從表面上看,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能夠和中小投資者一樣“與民同樂”,但實際上可以通過大量的毫無約束和限制的關聯交易變相分紅。因此,建議在今後立法上規定,凡是有盈利的公司必須拿出稅後可分配利潤的一定比例,以現金紅利分發給投資者;如果公司虧損導致無紅可分,能否啟動專項的審計調查,如果發現有控股股東、實際控制的董監高有掏空公司資産的行為,應當啟動問責機制。

  最高人民法院應用研究所副所長范明志表示,本輪《證券法》修訂草案在集團訴訟方面有三方面創新。一是確立了集團訴訟,代表人訴訟。二是試圖把投資者保護機構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三是擴大了證券領域的民事救濟的保護範圍,原來只有虛假陳述可以進行民事訴訟,現在試圖把內幕交易、操縱市場也納入民事賠償訴訟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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