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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起草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

  • 發佈時間:2015-05-19 00:30:33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陳瑩瑩

  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潘功勝18日在2015微型金融國際研討會上表示,鼓勵多種機構、多種業態的微型金融組織發展,實現監管方式從“嚴準入+松監管+無退出”向“公平準入+適度監管+市場化退出”轉變,進一步釋放微型金融的供給潛力。央行條法司副司長劉向民透露,央行正牽頭起草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將對其放貸業務實行牌照管理。

  小貸公司實施分類監管

  潘功勝表示,中國微型金融的發展仍面臨諸多挑戰,需要在厘清認識、完善政策、健全基礎設施的同時,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確定的負面清單和擴大服務業開放的要求,按照適度、分類監管的原則,鼓勵多種機構、多種業態的微型金融組織發展。

  小貸公司是微型金融的典型代表之一。央行研究局局長陸磊表示,針對小貸公司業態逐漸豐富和各地情況差異較大的實際,監管思路不宜一刀切,而是要實施分類監管,區別對待、扶優限劣、正向激勵。對經營穩健、符合支農支小政策導向的,要在業務範圍、經營地域、融資渠道上給予更多發展空間和政策支援。對優質小貸公司放寬融資渠道和比例顯著,允許通過借款、發債、資産轉讓、證券化等方式融資。同時,要對高風險小貸公司實施更嚴格的監管,限制業務範圍和經營地域,健全風險處置和市場退出機制。

  規範非存款類放貸組織

  央行條法司副司長劉向民表示,央行正在牽頭起草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該條例將確立一個公平、透明、可持續的政策環境和法律制度基礎,有助於深入貫徹發展普惠金融的精神,增加信貸市場的多層次性,更好地滿足不同市場的信貸需求。條例將本著“開正門、堵邪路”的思想,對各類不吸收公眾存款但從事放貸業務的機構和個人實行牌照管理,納入統一監管,同時明確地方政府的主體責任,明確底線,對非法放貸行為要依法查處,大幅提高處罰力度並建立相應的舉報獎勵制度。條例將力求實現各類未受監管或監管不足的民間借貸業務的全覆蓋,使民間借貸浮出水面、陽光運作。

  劉向民強調,條例有利於建立統一監管標準,防範監管套利。條例將以業務實質來實現監管和覆蓋,明確對放貸業務實行牌照管理。只要實質是放貸業務,都要接受條例管,否則就是非法。因為放貸業務是金融業務,具有較強的外部性和社會性。對於臨時性的借貸給予適當的豁免,作為一般性民間借貸由《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中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予以規範。

  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金融法制司司長劉長春表示,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的特點包括資金規模較大、覆蓋面廣泛、主體多元化、組織形態多元化等。大量放貸組織從名稱上看不出機構性質,以投資諮詢和理財顧問等名義存在,具有比較強的民間性。隨著網際網路金融的發展,這一類不以吸收存款為業的機構放貸行為遠遠超越了熟人範圍和地域範圍。這類組織游離于監管之外,透明度較低,缺乏統計。由於法律地位不夠明晰,這類組織缺乏內部管理和風險控制機制。因此,激發民間金融活力,也要關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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